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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企业踩了这些红线要坐牢

执业律师--陈爱红

非法捕捞红珊瑚,19人判刑,最高十二年六个月。

化学品船泄漏碳九谎报数量,船方失去赔偿责任限制,被判赔1000多万。

保护区里签了投资协议搞建设,没办环评,合同被判无效,工程还得拆。

这些案子,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夕发布的典型案例。

明天,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这不是修修补补,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5编、1242条,取代了原来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

做航运的、搞渔业的、在沿海有项目的、做环保的企业——这篇跟你有直接关系。

先看三个真实判例

判例一:非法采捕红珊瑚,19人判刑

叶某某组织十余人,租用渔船先后4次出海,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非法采捕红珊瑚。

查获红珊瑚总重64818.12克,价值2592.72万元。

红珊瑚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判了:19人全部获刑。主犯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例二:碳九泄漏谎报,赔了1000多万

2018年11月,化学品船“天某1”轮在福建某石化码头过驳作业时,输油软管被拉裂,约69.1吨碳九泄漏入海。

船岸双方统一口径,把69.1吨谎报成6.91吨,延误了应急处置。污染最终扩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

法院判了:船岸双方连带赔偿1000余万元。参与谎报的光船承租人,丧失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意思就是,该赔多少赔多少,没有上限了。

判例三:海龟保护区里签合同搞建设,合同无效

某公司与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了投资合作协议,要在海龟核心产卵生境范围内建海上观测实验室、人工鱼礁等海洋工程。

没做环评,没办海域使用权,没报自然保护区审批。

工程停工了,留下大型水泥构筑物长期占用保护区滩涂。

法院判了:合同无效,互不支持对方索赔请求。没办环评、没拿海域使用权、没做保护区审批——三无项目,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最容易踩的4条红线

红线一:非法捕捞、采挖珍稀水生生物

红珊瑚、海龟、中华鲟等国家保护动物,碰了就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红线二:油类、化学品泄漏入海

碳九泄漏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仅要赔直接损失,还要赔环境容量损失、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更狠的是:谎报漏报,可能让你失去赔偿责任限制。

本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帮你把赔偿总额封顶,但如果你故意瞒报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可以剥夺你的限制权利,该赔多少赔多少。

红线三:海洋工程未批先建

在海边、海上搞项目,环评、海域使用权、保护区审批——三样缺一不可。

缺了任何一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工程可能要拆除,投资可能打水漂。

红线四:陆源污染入海

储油罐破裂、污水排放、危险品泄漏——从陆地上流到海里的污染,一样要追责。

大连一个案子,储油罐破裂导致重油泄漏,随雨水流入附近海域。法院判了:个人承担全部修复和赔偿责任,387万。

企业合规自查清单

对照下面5条,逐条排查你的企业有没有隐患:

第一,查资质。 海域使用权证、环评批复、自然保护区审批——三样都齐了吗?缺一样,项目就有被叫停的风险。

第二,查运输。 油类、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没有泄漏风险?应急预案有没有?应急物资够不够?出了事能不能第一时间处置?

第三,查报告。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如实报告是法定义务。别想着瞒报、谎报——一旦查实,赔偿责任限制可能被剥夺。

第四,查废弃物。 船舶垃圾、油污水、危险废物——有没有按规定接收处置?有没有违规排海?珠江口非法采砂案就是前车之鉴。

第五,查供应链。 你的供应商、合作方有没有非法捕捞、非法采挖的行为?一旦被牵连,你可能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说句实在话

以前很多企业觉得“环保是环保局的事”,罚点款就完了。

现在看清楚了——环保是法院的事。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判刑——三重责任,一个都跑不掉。

碳九泄漏案的主犯,参与了瞒报,最后不但要赔1000多万,还失去了赔偿责任限制。红珊瑚案的19个人,全部判刑,最高十二年半。

《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不是“新法来了再看看”,是明天就开始执行了。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解读,不构成诉讼指导、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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