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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 8起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边界,筑牢人身安全防线

实习律师--战方园

   2026 年 3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 8 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核心目的在于明确反家暴案件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生根,向全社会传递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本次案例涵盖刑事犯罪、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抚养权等类型,聚焦当前反家暴司法实践重点难点,在家暴认定、证据规则、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形成明确导向。

一、核心导向细化:明确家暴边界,打破认知误区

(一)明确“家庭暴力≠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同属违法

此次案例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并非“家务事”,无论发生在婚内、婚前同居还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只要实施暴力,就必须接受法律约束。同时,彻底打破“只有殴打才算家暴”的认知误区,明确精神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具体包括持续凌辱、贬损人格、言语威胁、自残恐吓等多种形式,只要对受害人造成心理摧残、精神折磨,即构成家暴。这一导向在多起案例中均有体现:牟某虐待案中,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过往性经历,长期、高频次、持续性辱骂陈某,言语粗俗恶劣,还提出让陈某人工流产换取心理平衡等过激要求,最终导致陈某多次自残、最终服药自杀身亡;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邓某与鲁某争执时,手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虽未直接殴打鲁某,却让鲁某产生强烈恐惧,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明确“同居关系=家庭成员”,扩大家暴保护范围

案例首次清晰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这意味着,婚前同居男女之间实施的虐待、暴力行为,同样可适用反家暴相关法律,受害人可依法寻求司法保护。牟某虐待案中,牟某与陈某自2018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先后在多地共同居住,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虽未登记结婚,但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作为施暴方,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其长期精神虐待行为最终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这一裁判思路,解决了以往同居关系中家暴维权“主体不适格”的难点,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三)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针对涉家暴案件“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此次案例明确了三大证据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处境,拒绝“受害者有罪论”:

1.  允许延迟控告,不苛责受害人:明确受暴人因恐惧、隐忍、想挽回关系等原因延迟报案的,不影响其陈述的可信度。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许某某持刀捅刺同居女友刘某甲致其轻伤,事后许某某认错道歉、支付医疗费,刘某甲选择隐忍未报案;直至许某某再次纠缠威胁,刘某甲才报警,法院认可其延迟控告的合理性,依法采信其陈述,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许某某定罪处罚。

2.  重视未成年人陈述,细化采信标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中,若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能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未成年被害人王小某前两次陈述详细描述了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细节,内容符合其年龄、智力水平,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特征;其第三次推翻陈述,经查系母亲为维系重组家庭不当干预所致,法院依法采信前两次陈述,最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3.  引入专业力量,助力案件审理:当案情涉及专业知识(如未成年人心理、家暴情境下的行为分析)时,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法庭准确认定事实提供帮助。张某强奸案中,针对“被害人无明显反抗是否构成自愿”的争议,法院准许检察机关申请的未成年人心理领域专业人员出庭,结合家暴情境(被害人知晓继父曾故意杀人、长期家暴母亲),分析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合理性,最终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

(四)强化特殊群体保护,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重点聚焦未成年人、全职家庭妇女等特殊受害群体,明确多项保护规则,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  暴力管教=家庭暴力,禁止以“教育”为名实施暴力: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必须在合法限度内,经常性谩骂、殴打、体罚等暴力管教行为,超出正常教育范围,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中,庞某长期打骂女儿庞小某,先后用拖鞋抽打面部致出血、用皮带抽打臀部致多处瘀伤,最终导致庞小某确诊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法院认定庞某的行为构成家暴,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由母亲李某抚养。

2.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家暴的一方,其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导致暴力代际传递,因此原则上不应获得子女抚养权。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纪某在苏某孕期、哺乳期多次实施家暴,还存在言语威胁行为,虽双方协议约定女儿由纪某抚养,但法院综合考虑纪某的家暴过错、抚养能力不足等因素,依法判决变更为由苏某抚养,阻断暴力代际传递。

3.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保障受暴全职妇女财产权益:全职家庭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务、养育子女,牺牲职业发展机会,在离婚时应获得合理补偿。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许某婚后全职操持家务、养育4名子女,支持郑某在外经营,而郑某长期对其实施家暴,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不仅倾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让许某分得较大房屋、2间带稳定租约的商铺及172万元折价款),还支持许某的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给予受暴妇女双重财产保障。

二、8 起典型案例要点精简

1. 牟某虐待案

长期精神辱骂、情感控制致同居女友自杀,稳定同居 = 家庭成员,精神虐待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 张某强奸案

继父长期家暴,未成年人因恐惧不敢反抗,无明显反抗≠自愿,引入心理专家认定违背意志,构成强奸罪。

3. 许某某故意杀人案

持刀捅刺同居女友,受暴人延迟报警具有合理性,不影响证据效力,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刑。

4. 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未成年人陈述细节真实、排除干扰,应予采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从重处罚,数罪并罚执行十五年。

5. 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以自残威胁构成精神暴力,法院20 分钟快速签发保护令,联动公安、社区、民政、学校形成闭环保护。

6. 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父亲长期打骂致女儿重度抑郁,暴力管教 = 家暴,判决变更抚养权。

7. 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长期家暴判决离婚,财产倾斜分割 + 10 万家务补偿 + 5 万损害赔偿,全面保护全职受害妇女。

8. 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

孕期、哺乳期实施家暴,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依法变更抚养权。

三、普法提示:遭遇家暴,这些维权方式要记牢

结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针对受害人维权的常见疑问,整理以下核心维权要点,助力受害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1.及时报警:遭遇家暴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制作询问笔录,固定家暴证据;若有受伤,及时到医院就诊,留存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病历等材料。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是否离婚,只要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威胁,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实施暴力、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法院将快速审查、及时签发。

3.留存关键证据:除报警记录、病历外,还可留存施暴人的辱骂录音、威胁信息、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维权(离婚、索赔、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支撑。

4.寻求多方帮助:可向当地妇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求助,获取心理疏导、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支持;若遭受严重家暴,可向检察机关、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施暴人的法律责任。

5.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若未成年人目睹或遭受家暴,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求助,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反对家庭暴力,是法律的底线,也是社会的共识。唯有全社会共同发力,强化司法保障、完善联动机制、加强普法宣传,才能彻底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桎梏,让每一位受害人都能勇敢站出来,让每一位施暴人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筑牢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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