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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时,代理律师如何处理-----代理律师代理A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律师--孙乐

案情:AB系朋友关系,B在多年间,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A借款。AB于x年x月x日对借款情况进行对账,截止到x年x月x日,B仍欠A 70万元,遂与A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A贷给B 70万元。因B逾期多时无法偿还欠付A的70万元债务,经B提议并介绍,商议由B的朋友C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替B偿还前述借款。本案因因债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而引发纠纷。

分析:(1)基础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审查。民间借贷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要求A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该证据链包含AB双方身份关系、借款合同、转账流水、支付凭证、债权转让合同等证据,证明AB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若AB之间的借贷是基于不正当的借贷关系,如赌债、毒资或A基于职业放贷人身份等会导致借贷合同本身无效。(2)债转行为的效力审查。确认“借条是真的”之后,代理律师应将重点转向转让行为本身。首先债转是否具有可转让性?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律师须审查该债权是否存在根据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其次转让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再次该债转合同是否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如上情形之一的,A即可解除合同。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中,通过AB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第三方C的聊天记录,B将C所持有的无法通过转让债权来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转让给A,最终两审法院认定AC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解除。(3)债转合同通知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债转合同签订后,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到债务人,但“通知”这一动作,是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人可通过邮寄送达、微信告知或手机短信通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且事后须保留好相关通知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诉讼思路:本案通过2个诉讼即可达到诉讼最终效果。

(1)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在确认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后,需向法院确认债转合同已经解除之诉。本案中,A在找到代理律师代理该案后,代理律师即指导A向C发送手机短信及微信,发送协议解除函,并将该解除事实通知了B。目前该案经过两审,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债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

(2)民间借贷合同之诉。代理律师在确认债转合同解除之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后,随即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合同之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出,一审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目前B向某中院提起上诉,该案已立案。

律师建议:

(1)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保留借贷相关证据,包括借贷合同、转账记录、交付记录、聊天记录、催还记录等。还需重点关注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

(2)民间借贷涉及债权转让的,不要急着签合同,可委托律师调查相关债转标的的情况后再作决定。

                                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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