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案例荟萃

如何通过仓储环节认定融资性贸易

律师--唐晓丹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贸易活动。该模式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易引发货权失控、资金链断裂及虚开发票等风险。该种行为在2017年被国务院国资委明确界定为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由于一些从事贸易业务的央企因进行融资性贸易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了避免交易风险以及规范央企的贸易行为,国资委于2023年出台了《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74号令”,严格要求央企按照74号令的指引来进行贸易活动。

实践中,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的一则问答中明确:“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无实质性交易是融资性贸易的显注特点之一,也是认定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标准之一。仓储环节是贸易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在融资性贸易中往往货物被存放在第三方仓库或者根本不存在货物,即没有仓储环节。

如果在整个贸易活动过程中,并不存在仓储环节、无人支付仓储费用、无货物储存到仓库中或者实际并无货物从仓库中提出,这样的贸易活动有可能因无货物流转或者根本不存在货物而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最高院法官王富博在《人民司法》发表文章《最高院法官详解: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认定与责任裁量》(以下简称“文章”),他在文章中指出资金空转型的融资性买卖,包括闭合型循环性买卖、标的物相同且不实际交付流转以及低卖高买型交易等情形,往往标的物仅存放于第三方仓库但不发生实际交付,纯粹是披着买卖外衣的资金融通行为。说明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仓储环节,也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标的物的交付流转,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流转,那贸易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而在代垫资金型融资性贸易模式中,货物的买卖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也进行了真实的交付,但作为托盘方的企业贷款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完全没有控货,并不关心也不参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托盘方仅提供资金,关注融资资金及利息的收回。由于,托盘方完全不控货,一旦下游融资方因资金链断裂、经营恶化或恶意逃债而发生违约或与上游串通欺诈,托盘方无法通过所控制的货物来行使所有权、处置或变现,以降低和控制风险。

综上,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多种多样,法院除了审查上下游企业间的关系,资金的流向之外,仓储环节也是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027-83778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