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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转账或取现?小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30 阅读量:


律师---欧阳倩

 

近年来,经济类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据统计,2024年上半年,诈骗占刑案的比例上升到60%,其中绝大部分是电信网络诈骗。虽然公安及司法部门均加大了宣传和处罚力度,但该类犯罪行为的犯罪手法仍旧不断“推陈出新”,让普通人防不胜防。除了警惕直接成为“诈骗”案的受害人,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应当小心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帮凶”和“替罪羊”,沦为该罪的间接受害人。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就非常具有警示意义。

案发经过

黄女士(化名)原本是一名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着自己的店铺生意。虽然谈不上红红火火,但基本的生活来源可以轻松维持。2021年,黄女士在一个投资群里结识了张先生(化名),两人偶尔会交流一些投资信息。有一天,张先生找到黄女士,说他有一个生意做的不错的朋友,最近因为银行卡取现的限额到了,需要借其他人的银行卡帮忙取下钱。同时,张先生虽然没有直接说明报酬金额,但强调会有“感谢费”给到黄女士,不白帮忙。黄女士虽然有一定疑虑,但考虑张的一再保证,就答应了。

取钱当天,黄女士跟着张先生来到了约定地点,现场还有张先生的另外两个朋友。整个过程中,大家都没有什么交流。黄女士也并不知道这些“朋友”姓甚名谁,来自那里。当听到其中一人说 钱到账了,黄女士便按照他们的指示去取了钱,随后便各自离开了。黄女士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帮忙,两名便衣警察在一周后出现在她店里的时候,她才意识到这次“帮忙”并非如此简单。

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的当事人,起初被警方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在后续的调查中更换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掩隐罪的刑法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隐罪是下游犯罪,其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上游犯罪已经成立。因此,掩隐罪一般是在侦破其他类犯罪中衍生出来的犯罪,常见的包括诈骗、盗窃、非法狩猎、赌博等。掩隐罪在犯罪时,其上游犯罪往往已完成,否则构成的为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本罪。

从其分类来讲,掩隐罪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其设立旨在维护司法秩序,阻止犯罪链条的进一步延伸,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构成要件上来讲,主观上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明知”的界限在哪里?

构成掩隐罪非常重要的判断尺度在于如何定义“明知”,是否“明知”往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中,黄女士觉得最委屈和不解的地方,就在于她认为,自己当时真的只是想“帮忙”,是否获取报酬都尚且具有不确定性,自己怎么就犯罪了呢?

从朴素的一般人的角度讲,的确,“明知”的字面解释应当为“明确地知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明知” 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确切知道相对容易判断,如行为人直接被告知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而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则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交易的时间、地点是否异常,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的交易手续等。如果在深夜进行的交易,且交易物品为全新的高档电子产品但价格极低,同时出售者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等情况,行为人就应当对物品的来源产生合理怀疑,若仍然进行交易,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构成犯罪。然而,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交易物品涉及犯罪所得,例如在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下,按照合理价格收购了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物品,即使该物品后来被证实与犯罪有关,行为人也不构成此罪。

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判断的难点在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难以重现或者客观描述当事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因此,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真实的心理活动,而是客观表现出来的行为以及所处环境。例如,本案中,黄女士并非帮助熟知的朋友取钱,而是同行的两名陌生人;张先生所谓的“朋友”并没有出现在现场,且身份不明;交易时并非直接交易,而是等待了一段时间再交易,等等。

因此,刑法中 明知的界定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客观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既要防止放纵犯罪,也要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写在最后

在《孤注一掷》当中,由王大陆饰演的顾天之在被骗到倾家荡产之后,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他落地的闷响,是一个家庭破碎的声音。而电影的另一边,是摩托车队,拿着数百张银行卡前往各大银行取现的疯狂场景。这数百张银行卡,就是犯罪分子“金蝉脱壳”逃脱法律制裁的“壳”。也是本文笔者讨论此罪名的意义所在。

为了打击犯罪,目前整个司法系统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惩治处于高压态势,一旦触碰红线,被刑事追诉的可能性极大。本案最终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笔者的努力下,得以判处缓刑。以下,是笔者根据判例整理的一些日常建议:

1. 不要出借银行卡,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

2. 远离经济来源不明的金钱交易,包括转账和取现;

3. 杜绝购买来历不明的物品,如二手汽车;

4. 不轻易代收、保管货物;    

总之,我们要谨慎交友,避免与不良人员交往过密。一些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朋友之间的信任,诱使他人参与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活动中。要相信自己的直觉,如果感觉事情不对劲,就要果断拒绝,或者寻求律师的专业的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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