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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日持久,一波三折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5 阅读量:


---记一起执行案件的办案心得

          律师——隋文丽

2019年底执业之初,我承办了一起执行案件,案件本身而言执行难度并不大,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波折,导致整个案件直到今天才取得了阶段性的执行效果。

案件基本情况为: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甲借款,乙为A公司的借款向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丁、戊作为A公司的股东,为乙提供反担保。后因A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甲向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乙代A公司清偿了债务。乙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反担保人丙、丁、戊偿还代偿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该案经法院审理,判令A公司向乙偿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丙、丁、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乙委托我代理该案的执行程序。在诉前保全阶段,乙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丙、丁名下的3套房产,就当时的情况来看,执行阶段只要将房屋处置,乙的债权就能清偿,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种种情况,导致执行程序停滞不前,乙一直未能足额受偿。在执行过程中,乙与丁达成和解,约定其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后,即终止对其的执行,后丙的房屋拍卖成交。其他暂且不表,本次主要跟大家分享在丙的房屋拍卖成交后,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丙的房屋拍卖成交后,有2位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分别为丁、己(丁的弟弟),二人均有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自二人申请参与分配开始,我方一直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和复议均被驳回。为从根本上打掉二人参与分配的基础,我方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丁和己的判决,两案分别经过了一、二审程序,但最后均以乙不是适格主体被驳回起诉。在前述判决作出后,法院组织各方协商分配方案,我方仍坚持丁和己不能参与分配,并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之后又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乙的上诉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后执行法院依法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将房屋拍卖款支付给乙。至此,离丙的房屋拍卖成交已过去了3年多。

本案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二审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关于乙承担了担保责任,向债务人A公司及反担保人丙、丁、戊追偿时,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两审法院持不同的观点。我方认为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的一个概念,其本质仍是担保。在反担保关系中,乙是债权人,A公司是债务人,丙、丁、戊是保证人,在乙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其追偿适用担保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也认为,在反担保中,本担保人乙相对于丙、丁、戊而言属于债权人,反担保人丙、丁、戊相对于本担保人乙而言属于担保人。在解决了各方的身份问题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债权保护顺位问题。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认为乙、丁、己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根据执行相关规定,各方应同等保护,比例清偿。我方则坚持认为乙作为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就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丁向乙承担担保责任向A公司及丙追偿时,不得损害乙的利益,虽然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但其受偿存在先后顺序,不能同时参与分配丙的房屋拍卖款。二审法院在判决时,也从立法本意及法条的整体解释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乙、丁、己的债权保护顺序存在先后,且乙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最终支持了乙的上诉请求。

回顾案件办理的过程,我有一些感悟分享:第一,要注意找准方向,寻找正确的路线。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不会过多的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及同为普通债权清偿的顺序,债权人需注意通过相关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突破执行程序制度上的障碍;第二,法律是一个整体,要体系化的解读法条,不要僵化理解,探寻法条背后的立法本意,正确的理解法律规定;第三,要坚持不懈,勇于尝试。本案执行过程虽然很漫长,也经过了很多程序,但在一步步的摸索中,最终寻找到了恰当的路径,这个过程也使人不断的学习,进步。

以上,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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