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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又经常称为“老赖”,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实务中,有些债务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逃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的债权恶意转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实务中,受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债权,该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
案件经过:某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B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分别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对B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另某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C与四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28日,B与C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B将其建设施工的某项目对四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C。2019年9月9日,B向四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四被执行人案涉债权已转让给C,请四被执行人向C全面履行案涉债务。2019年9月10日,四被执行人均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B在与C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前,已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另案被执行人,亦被某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B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债务未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将案涉债权转让给C,不但降低其偿债能力,还有违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某高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认定B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特定情形的除外。特别是,如果债权转让涉及失信被执行人,且该转让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规避执行,此类转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建议:债权受让人在考虑接受失信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时,应仔细评估转让的合法性和潜在风险。建议进行详尽的调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考虑转让对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影响。债权人在接受此类转让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审查,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律师:孙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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