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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违约,一定要承担天价违约金吗?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27 阅读量:

MCN公司与主播签订的经纪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高额违约金。那么,在主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主播是否应当承担这笔高额违约金?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9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甲方)担任王某(乙方)的演艺经纪公司。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每月稳定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未达到第四条约定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百万元违约金。合同还对合作期间利益分配及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王某未完成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长,被A公司以其违约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承担一百万元违约金及其他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第一,王某确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在签订《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后,未依约通过抖音平台直播账号完成直播任务,直播时长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根据《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王某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王某的直播行为能够创造的预期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公司的实际损失、王某的违约过错兼顾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仲裁庭酌情将违约金调减为5000元。

【律师解读】

第一,以网络主播视角解读此案,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高额违约金的调整需当事人提出,因此,如遇到类似情形,一定要在庭审中主动提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请求,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对照合同条款查看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则可以主张相应抗辩权规避己方责任,或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网络主播在和MCN公司签约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而导致自身被动的情况,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要有契约精神,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以MCN公司视角解读此案,如公司想诉请的违约金数额尽可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则应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与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所提示的举证责任,应积极向裁判机构举证己方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律师:张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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