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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 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如何确定?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14 阅读量:


实习律师--李瑞

“返还彩礼”是现如今不论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一个热门的话题,类似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常常会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笔者在婚姻登记处值班时,曾遇到过几次当事人咨询离婚时“返还彩礼”的问题。当事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往往来源于网络新闻,容易以偏概全。事实上,婚约财产纠纷中,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如何确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考量。

首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刘某诉赵某婚约财产案

刘某与赵某原系中学同学,于2019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当时赵某在某985高校读研究生,刘某在其家乡工作。2019年11月28日赵某发现自己已怀孕。2019年12月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19年12月30日,刘某经家人向赵某转账131400元。2020年5月6日,双方举办了婚礼,同年7月20日生育一女。此期间赵某研究生毕业,入职工作,此后赵某拒绝办理其与刘某的结婚登记手续。刘某主张双方恋爱期间,其与家人向赵某多次转账和购买贵重物品,要求赵某返还给其转账及花费的支出以及131400元彩礼共计30余万元。赵某不认可131400元在性质上属于彩礼,认为属于普通赠与,其他转账和购买的贵重物品也都属于赠与,不同意返还;并认为其拒绝登记结婚是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刘某认为自己与家人向赵某多次转账和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在赵某恋爱、怀孕至生育期间对其精心照顾,全力满足其要求的行为,均可证明自己及家人对赵某倍加珍惜和关爱,是赵某在入职后找借口拒绝登记结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刘某8万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张某某诉王某1等婚约财产案

张某某与王某1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高某某与王某2系王某1的父母。张某某与王某1结婚前,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向高某某名下账户转账55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30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天王某1通过其母亲高某某银行卡向张某某转账8万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高某某与王某2返还其彩礼47万元人民币。关于收到的55万元转款,王某1自认用来偿还婚前自己的欠款以及被骗的网上理财投资。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决:

一、王某1、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14万元;

二、驳回张某某对王某2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王某1、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王某1、高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41.5万元;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第一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涉及彩礼返还时,也并非会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返还全部彩礼;而从第二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也并非不需要返还彩礼。由此可见,是否返还彩礼并非像大多数人以为的以结婚登记作为判断条件。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涉彩礼纠纷给予了规则上的指引。《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此可见,婚约财产纠纷中,在确定彩礼的范围后,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不可一概而论,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可以按如下步骤确定:

一、双方未领证但共同生活彩礼返还需视情况而定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全部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认定

1. 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纠纷案件,共同生活情况是考量应否返还彩礼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共同生活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2. 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比例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给付彩礼目的的实现情况。如前所述,彩礼给付含有登记结婚及维持和睦、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之目的。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状态是否达到给付彩礼的目的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是判断彩礼返还比例的标准之一,对此可通过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导致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的过错方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2)双方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情况,如女方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男方为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负担等情况。

(3)彩礼的现实状态。一方面需要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大小,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彩礼的使用和结余情况,若彩礼用于筹备婚礼、生活花费等双方共同生活开销的,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以剩余部分为基数考虑返还比例。

(4)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彩礼的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综合上述分析,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孕育情况、彩礼给付能力、彩礼数额及用途、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注:以上部分内容摘自《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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