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001-3005室
(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集荟 > 未命名
从一起工伤事故,厘清劳动关系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6 阅读量:

   律师-------余万珍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必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否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呢,劳动者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呢?通过我所余万珍律师、高俊律师(实习)承办的一起工伤事故,让我们理解法律上怎么认定待劳动关系。

主要案件事实经过:

2023年8月,张某经过老乡介绍在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上当搬运工,2023年12月张某在搬运过程中负伤,造成小拇指骨折。之后张某向建设公司申请赔偿,最后双方调解不成,张某遂按照法律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中心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申请工伤认定。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参与了仲裁活动,经我们厘清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后,依法向仲裁庭予以了解明。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张某与建设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有两方面:一个是人身方面,另一个是财产方面。人身方面是指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管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如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奖惩制度等。财产方面是指可直接从工资的发放看出,具有稳定的规律的个人工资支付关系。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虽然提供了工作聊天记录、工资表、银行流水明细等,但该类证据只能证明张某在工地上从事搬运工作以及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事实,无法证明张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此外,公司也未直接向张某支付所谓的公司。所以,在本案中双方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本案经验总结:

在本案中,虽然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却也并不意味着建设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却构成劳务关系,有承担侵权赔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并且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若出现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就算不构成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从公司角度而言,建议劳务公司规范劳务分转包和劳务用工,并按要求为劳动者缴纳足额保险,以降低可能发生的用工风险。

    

 

{include file="foot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