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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的律师费是否应由借款方承担?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6 阅读量:

律师----------杨 君

案情一:AB系朋友关系,B曾多次向A借款,并且口头承诺还本付息。202192日,BA借款39万元,后B分别于2022317日、330日还款5万元、4元万。2022728日,双方对前述借款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截止2022728日,B尚欠A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并于2022930日、1130日、2023130日前分三期还款,每期偿还100000元,利息约定为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从202192日起计付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案情二:出借人汤某某与借款人王某甲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前,应承担借款本金、所欠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将多份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进行公证。汤某某向王某甲给付借款后,王某甲未如约偿付全部本息。汤某某因此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提出王某甲应给付案涉本息及律师费等多项诉请。王某甲认为律师费已超过法定保护利率上限,不应予以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23日作出(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1.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450079元及支付借款利息5649425元;2.被告王某甲向原告汤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7556658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 201933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某支付律师费530000元;4.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王某甲所负债务向原告汤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王某丙就被告王某甲对原告汤某某所负债务3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驳回原告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530日作出(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42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査,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笔者认为,借款纠纷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关键在于有没有形成书面的约定,如未约定实务中法院多数不会支持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理由是: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并且律师费并非是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费用。所以,借款合同中最好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问题,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约束借款人按约还款,减少因未还款而产生的纠纷。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07条第1项、第2项、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108条第2款、第386条、第39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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