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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必然导致撤销仲裁裁决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律师----吴菊芳

一、问题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比较常见的事由。仲裁程序通常包含受理、送达、组成仲裁庭、庭审、裁决等诸多阶段,但如何判定某一情形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必然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笔者以一起仲裁案件为例,就该问题简要探讨分析。

二、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500万元,C公司为B公司的该债务向A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A公司和C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XX地仲裁委员会,但保证担保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均同意采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后B公司逾期还款,A公司拟向B公司和C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偿还债务、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XX地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涉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争议标的金额虽超过300万元,但A公司和C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而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则根据仲裁规则,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

A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时一并将B公司和C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当地仲裁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组庭时发现,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关于案件适用程序的约定不同,认为A公司应当分别对B公司和C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分案处理,根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的约定适用不同的程序,如一并仲裁,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抑或简易程序,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撤裁事由之一。最终A公司为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撤裁风险,选择分别立案、分案处理。

但本案如适用普通程序,就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吗?进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吗?笔者认为,只有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才构成撤销裁决事由,不能一看到违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就认定应当撤销裁决。

三、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规则,另一方面强调了违反程序限于可能影响实体结果处理的情形。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的规定大多比较笼统,具体细则交由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细化。除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外,“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也属于仲裁程序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的内容解释为“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

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XX地仲裁规则,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但双方对仲裁程序做出特别约定,根据前述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争议系担保追偿纠纷,尽管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主债务纠纷依照仲裁规则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下,根据从随主的原则,对担保追偿纠纷适用普通程序,从一名仲裁员独任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三名仲裁员参与的普通程序,不影响当事人各方平等、充分参与仲裁程序,不仅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反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难以认定违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决。对依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如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该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因此,本案中对主债务纠纷和担保追偿纠纷都适用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不属于仲裁法解释二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也不必然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综上,仲裁司法审查可以纠正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瑕疵,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但司法审查应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撤销裁决申请进行适度审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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