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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回家48小时内猝死,算工伤吗?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2-01 阅读量:


律师----龚晓庆

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回家48小时内猝死,算工伤吗?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职工并非医学专业人员,对自己所患疾病的严惩程度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其选择回家休息具有合理性,要求职工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就立即去医院治疗、抢救,与客观实际不符。且疾病的发展往往有一个由轻到重的过程,对突发疾病以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作适当扩大的解释,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后的救治和康复,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笔者认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观点。经典案例(2020)渝行再1号支持了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该条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救治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职工在上班时只是感到身体不适,不属于已突发疾病,如果职工回家后再去医院救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第一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回到家中休息,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不在工作时间内,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本身均没有被行政法规直接定义,故其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等来讲存在比较宽泛的解释,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分析,结合工伤保险原旨等予以综合考量合理认定,不能呆板地适用法律,而案涉相关事实涵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法律要件仅从通常含义去理解即可。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立法精神来看,一般的工伤认定强调须遵从“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核心要件,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是用以佐证工作原因的重要要素;但在遵从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特别设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只要求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构成要件,并没有设置“工作原因”这一构成要件。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是更需要保护,将与工作无关的“病”作为工伤来保护,是工伤保险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呈现。将工伤认定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予以适当延伸保护,进行有利于劳动者利益且合乎生活情理的解释,使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更为优厚的社会保险给付,从而让他们自由和生存等基本权利得以切实有效保障。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下班回家,考虑职工回家的目的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综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其发病至回家路上的症状表现、病情发展、最终死亡之间,在时间上具有紧凑性和连贯性,能够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职工死亡亦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因正当理由在岗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既有悖于人之常理又不符合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

人社局经常将“视同工伤”情形仅局限于职工突发疾病立即死亡和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两种情形,而忽视劳动者突发疾病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因病情骤然加重恶化且确系无法克服原因所致难以就医之特殊情境,遂将这种具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死亡的情形予以排除“视同工伤”之外,缺乏将生活情理元素融入工伤保险旨意进行综合性考量,其存在对工伤保险法律的限缩理解适用。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和法律原旨,难认该决定具有实体合法性。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客观科学鉴识,未及时选择治疗而请假休息缓解也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送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且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处于“重症状态”导致无法坚持工作,之后离开工作岗位就近休息缓解症状,该就近缓解病情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将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且在合理时间内确系疾病恶化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作为社会法调整适用的工伤保险规则要旨。

工伤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劳动者个人责任发展到雇主过失责任直至现在的无过错责任三个阶段。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是指除法定情形外,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原则。法律是一种动态的利益博弈,不是非此即彼的静态零和博弈,公正是社会多元利益关系多次复杂博弈的相对均衡,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当现实社会关系伴随社会转型而发展变化时,面对具体社会情境的变化,考证和体察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及解释,还需要根据社会的真实需求赋予法律规范以更为丰富的内涵,这同样也是适用法律应当秉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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