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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商业诋毁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10 阅读量:

                            企业如何应对商业诋毁

                                         ——龚晓庆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在利益驱使下,同业经营者公开散布传播虚构事实,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当前,以互联网为媒介,商业诋毁行为层出不穷且形式多样,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简单编辑发布一则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便可以吸引庞大消费群体关注,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害。

  为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商业诋毁行为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就企业合规角度而言,经营者应对监管趋势予以重视。随着互联网在日常经营中的应用,在网络上公开发文时,应做到言之有据,避免轻易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负面评价。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为了谋求一己私利,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




1、

        案例一

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谭某某经营一家汽车维修公司,20172月至20203月,谭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补胎公司)的贬低性言论共计65条。某机动车维修业服务中心出具调查报告证明未发现河南某补胎公司有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谭某某针对河南某补胎公司在网上发表的均为不实言论。河南某补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谭某某停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消除影响;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南某补胎公司与谭某某所经营的河南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属于同业竞争者。谭某某长时间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贬低河南某补胎公司的言论,且在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证明其举报问题不存在的情况下,谭某某仍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言论,可以认定谭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因此,谭某某持续对河南某补胎公司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减损。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谭某某立即停止编造、传播河南某补胎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谭某某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声明,以消除对河南某补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河南某补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1、

案例二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苏泊尔公司认为,巴赫公司在多个媒体平台通过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害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权,损害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中康公司与巴赫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应对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苏泊尔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巴赫公司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进行宣传散布,宣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其专利,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巴赫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00万元。苏泊尔公司与巴赫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关于判令巴赫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判项,并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相应平台发布的内容)。二审判决生效后,巴赫公司推诿执行、消极执行,人民法院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


案例分析


一、商业诋毁构成要件如下:

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商业诋毁的实施主体应当是经营者,被诋毁人为经营者的竞争对手。

2.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行为人以无中生有、虚夸扭曲、断章取义等方式制造与真实情形不相符合的言论的行为。并将编造的不实言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共同用户传播的行为,如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文章等。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相对人商誉的损害: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足以引起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或者过失: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其实施的相关宣传行为客观上给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产生了实际损害,都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后果,对这些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


二、常见的商业诋毁行为表现形式


1. 维权函件不当


常常有经营者在与竞争对手存在侵权诉讼时,向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客户等发送律师函、侵权警告函或者发布声明,披露竞争对手因侵权而涉诉的信息。


如果对于未判的司法案件,编造、传播含有侵权肯定性判断的内容,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例如:一审:泰州中院(2020)苏12民初166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919江苏星徽公司向晶美公司与其共同的核心客户发送专利侵权结论明确的警示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谋求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意愿,造成晶美公司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的受损,构成商业诋毁。


2.商业评论不当


经营者可以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甚至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在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中,法院认为:法律并非禁止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任何评论或批评,但评论和批评应当客观、真实且有正当目的。


3.商品的说明书捧高踩低


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例如,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所出售的洗衣粉产品包装说明上写道: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诱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铁性贫血和助长肺病的发生等多种疾病,并告诫人们以后再不要去买洗衣粉、洗洁净、洗头膏、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还声称其生产的无磷、无毒洗衣粉无上述缺点,可放心使用。


4.商业测评”“投诉类视频对比广告不当


商品测评的过程需真实、立场需中立、条件需对等,如商品测评违背了公平、中立的原则,则可能被不当利用,损害部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测评类短视频大多属于比较广告,带有与生俱来的针对性、比较性、对抗性,应当更加注意秉持善意,遵循一般商业伦理道德,避免贬损他人商誉。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直播平台包括其自身平台、B站、一直播,天极魅客公司在该视频中以自己主观的标准,在阻燃测试、开机测试、画质评测、电路板比对等诸多环节对小米公司的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导致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遭受了损失。


5.恶意投诉、举报


向监管部门服务平台恶意举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案号:(2018)10民初61号、(2019)川知民终1342018523日,张某某受兰某委托,向阿里巴巴公司知识产权平台投诉,称于某某店铺销售的一款鞋子使用了兰某的商标,属售假行为,并向该平台提交了兰某的授权委托书和伪造的案涉商标第25类(包含鞋类等)商标注册证。阿里巴巴公司于2018524日对于某某的店铺作出立即删除商品、扣除2分的处罚措施。于某某随即向阿里巴巴公司申诉,阿里巴巴公司于201861日撤销了前述处罚。于某某认为兰某、张某某的投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至法院,要求兰某、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113012元、合理开支158221元,并登报道歉。



企业如何应对商业诋毁

(1)在网络环境下商誉受损,应根据侵权人的身份不同、侵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不管怎么样,最好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以下方面:

①固定侵权的证据:具体包括发布主体、发布场所、侵权内容、转发阅读量、网络评论等。可以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

②制止侵权行为:及时通知侵权信息发布者、转载者、网络服务商屏蔽、删除侵权信息。

③确认侵权主体: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主体的匿名用户,可以先行发函给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名称、联系方式等,然后起诉该网络用户为被告。

④明确权益受损的证据:如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对方的获利信息


2业需要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和危机预警,能够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提高应对能力,降低负面舆情的发酵几率。合理制定危机预警机制与规范,也是现代化治理体系中的必备素质。


3企业应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识,寻找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规避相关风险。

企业在遭受商业诋毁,在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可以与对方进行交涉,或是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方停止相关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对情形恶劣、影响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是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如果涉及不正当竞争,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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