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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08 阅读量:

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

  律师——谢菲

在劳动争议中,只有涉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讨论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问题。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大致有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期满终止;二是用人单位解散或者破产终止;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四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五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而这几种情形还可以细分成很多原因。

一、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因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劳动者患病等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有关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的争议集中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来看,主要分为三类,即员工存在过错的即时性解除、员工不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法定理由通过适当程序的预告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通常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欲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为了逃避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可能会通过调岗、降薪、停薪、停缴社保等方式,迫使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时会综合案件所有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孙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快递收派邮件工作。2017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孙某先后因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行为,受到共计扣除22分的处罚,但具体扣分处罚时间难以认定。2017年10月30日,人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本单位,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自2017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以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孙某认为解除系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人力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均主张“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行为同样构成严重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人力公司违法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孙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综合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说理,法院主要认为:

1、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应当以作出解除决定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为标准;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体现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3、人民法院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会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不一致;

4、而且,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也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

5、对于劳动者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外的违纪行为,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可以看出,在违法解除的认定上,大部分案件的情形都不一样,解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各项情况都需要全面把握,一定要避免遗漏重要证据。

 

二、工作年限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需要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又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地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连续工作,则需考虑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应否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二是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办理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或赔偿,说明双方实际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第2款,这里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主要是指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案例】原告朱某某1989年8月入职湖北省汉阳造纸厂,因湖北省汉阳造纸厂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被告晨鸣公司,原告朱某某劳动关系于1998年1月1日转入被告晨鸣公司,湖北省汉阳造纸厂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原告朱某某2022年3月2日向被告晨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朱某某主张计算经济补偿年限33年未超过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应发工资61300.08元、工资外补贴4048.51元、其他工资29452.94元为基数计94801.53元,被告晨鸣公司应支付原告朱某某经济补偿金260704.21元(94801.53÷12×33)。

 

 

实习律师:谢菲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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