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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标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12 阅读量:
2023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 “新草案” ),无疑给知识产权业界带来了极大的震撼。第一,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们从未想过在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后,这么快就迎来了新草案。第二,新草案从制度设计层面,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商标领域工作的现状,修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新草案的变化主要有:提出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措施、确立了禁止重复注册的基本原则、优化了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的制度安排、继续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的制度设计以及设置了商标代理执业准入要求等。新草案亮点很多,笔者仅就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大亮点是新草案彻底改变了我国之前一直采用的商标“在先申请”原则。新草案规定商标的新申请需要对申请的相关商品上“使用”或者“承诺使用”,并且增加了“每五年说明商标使用情况”的制度。我国现行单一的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导致了许多侵权人钻了空子,造成了大量申请商标、恶意囤积商标,而商标实际并未使用。这些大量“注而不用”的商标,既占用过多的资源,也使真正需要相关注册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取得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大。真正需要相关注册商标的企业或者组织,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如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或者花费大量的金钱去直接购买商标。否则,就无法使用自己“心仪”的商标。商标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服务商业,如果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或者金钱才能合法取得一个“心仪”的商标,这是有悖于商标的使用的初衷,也不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项修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督促商标权利人合理申请、有效使用,建立商标使用的良性循环。同时,也减轻了商标审查主管部门对相关恶意囤积商标的审查压力,一举两得。
第二大亮点是借鉴域名侵权的相关仲裁规则,在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建立了恶意抢注商标的强制移转制度,即“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恶意申请的商标直接移转至自己名下”。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即使在先权利人在成功撤销掉恶意抢注的商标后,该恶意抢注的商标只能被宣告无效。目前,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在提出恶意注册商标无效的同时,在先权利人需要再申请一个新的商标,以保证注册的连贯性,以防在商标被撤销前又有第三人抢注该商标。而在实践中,目前商标新申请的审查速度大大加快,在恶意申请的商标被撤销前,新申请的商标可能就被驳回了。为了“保持在先申请”,在先权利人无奈只有提出商标复审,以保证其新申请的商标在撤销裁定下发前有效。根据新草案,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撤销并申请将此商标直接移转至自己名下即可,不需再提出新申请,这也大大简化了商标审查流程,避免同一问题需要重复审理,更好地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恶意抢注商标的风险。

作为从业多年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很欣喜看到新草案的这些变化,也希望新草案能够尽快落地实施,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公平、优质的市场经济秩序。

律师:李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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