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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堂保险金信托课》读书笔记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2-23 阅读量:

2022年11又一次交押金参加了读邦读书会的共读活动,本次跟大家一起共读的书叫做《七堂保险金信托课》,因为疫情影响,到今天我还没有收到实体书,不过主办方很贴心的提供了电子书的阅读,于是粗浅的读了一遍,现在写这篇读书笔记跟大家分享一下学习的收获。

首先介绍一下这本书,《七堂保险金信托课》是一本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升,主要讲述了保险金信托的相关知识。从信托简史、信托基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实操案例、实务问答七个角度,全面讲解保险金信托这一新型财富管理工具。


书从信托起源说起,信托诞生于古罗马,但是真正现代意义信托产生于中世纪英国,在美国和日本得到进一步发展。北洋军阀时期进入中国,新中国开始,随着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需求愈发迫切,家族信托存续超过千亿,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架构,是对私人财富管理顶层设计,区别于集合资金信托其实就是大额理财产品

保险金信托并不是简单地把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这两种常见的财富传承工具凑到一起,更重要的是,它进一步融合了两类产品的优势。

在保险金给付前,保险金信托是一张大额保单,在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它就是迷你版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能够实现的功能,比如资产隔离、婚姻财产保护、避免继承纠纷、防止子女挥霍、税务筹划等,保险金信托全部能够做到。


保险金信托相对于人寿保险的优势

1、受益人的范围更广

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等,如果第三代想要作为保险的受益人,则会受到诸多限制。

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比人寿保险的受益人范围更广,只要是和委托人有亲属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包括血亲和姻亲、直系和旁系、近亲和远亲等。

2、保险金的安排更灵活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给付的。虽然有的保险公司开发了保险金延期领取功能,但在法律上尚存争议,而且保险金延期领取的情形也很有限。

在保险金信托中,保险金会进入信托账户,并由委托人(保险的投保人)提前在信托合同中对保险金的使用做出规划和限定。这样可以防范受益人挥霍和管理不当的风险,使保险金能更好地按投保人的意愿来发挥作用。

3、保险金更安全

在人寿保险中,当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后,保险金便成为了受益人的财产。当受益人存在债务时,保险金便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这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愿意看到。

在保险金信托中,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就会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公司的有财产、受益人的财产相独立。如果受益人在可以取得信托收益时有大额债务,受益人可以用信托收益偿还债务,也可以向信托公司申请暂时停止分配,待债务问题解决后再申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是与受益人的债务相隔离的。

4、实现保险金的再管理

在人寿保险中,当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后,保险金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无法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保险金信托中,当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并成为信托财产后,会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公司是非常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好地实现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下面我们再来谈一个大家都特别关心的问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我们经常听人说信托有种种神奇的功能,其中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资产隔离。信托之所以具备这一功能,最根本的秘密就在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一旦设立并生效,委托人便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此时,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然而,受托人只能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信托收益请求权,本身并不拥有信托财产,也无法处分信托财产。这便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和其他金融法律工具的最大区别,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也是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基础。

以下五个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因此,在信托设立后,设立信托的财产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处分信托财产。

同时,当委托人并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偿债财产,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非“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信托设立后,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债务。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了“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受托人不得用信托财产偿还自身债务。《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保障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信托财产独立于同一受托人不同委托人的财产

同一个受托人会有多个委托人,这意味着,一个受托人可以拥有多个信托财产。那么,受托人应该如何保证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呢?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样的规定,从实际操作层面保证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不会混同,进而保障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4、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在信托设立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拥有的只是信托受益权,因此,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由委托人指定,并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这意味着,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行使清偿权。

但是,当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之后,就变成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固有财产没有区别。

5、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入信托财产,同时,因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和损失,也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由《信托法》赋予的,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因为此次工作会议为第九次,本纪要又被称为《九民纪要》)中,再次从司法实践上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以上就是我这次共度此书的一些读书笔记,供大家交流。这次共读还有优秀的小伙伴做了思维导图,有想要的朋友可以加我微信,私信我领取。



律师:杨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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