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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浅谈:专利权与专利侵权的认定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23 阅读量:

引语: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公室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专利局办公室党总支书记、主任李胜军主持会议并作传达部署,班子成员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学习。

会议强调,党的二十大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深刻阐述了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及其里程碑意义,确定了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未来5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会议指出,全办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意义,迅速掀起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要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要坚持知行合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把学习成果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前进的强大动力,为新征程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知识产权是我国面对强者林立的当今格局的致命棋子,亦是国家可以发展的航空部件。专利权作为“航空母舰”的舰体,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性尤其突出。如今我国内外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疫情的侵袭,全球多地实体经济遭受严重打击,多行业遭遇未有之寒冬。熬过漫漫长夜,创新将扮演生生不息的火炬。创新乃国家的发展之本,专利是创新之树上的累累硕果,在人民群众智力成果不断涌现的新时代,在国家面对西方技术“卡脖子”的浪潮中,唯有抓住专利权与专利权之维护的钥匙,才能在促使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进程中不断稳步向前,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

.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时间性:法律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超过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技术进入公知技术领域,成为人类共同财富,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例如,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超过这一期限,专利即为失效,该专利保护的技术也就成为了公知常识,人们都可以无偿使用。此外,未按时缴纳维持年费的,也将会导致专利失效。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即:在中国授权的专利只在中国受到保护,在美国授权的专利只在美国受保护。如果拿一件美国专利作为依据来判定某产品在中国侵权,则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专利权排他性而实施的侵犯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具有以下特性:

行为的事实性:专利侵权行为一般为事实行为。

主观的过错性:专利侵权人主观上呈故意或过失。

对象的明确性:专利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合法有效的专利,违法专利不受专利权的保护。

概念的概括性:广义的专利侵权既包括专利侵权,也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如下:

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违法处罚性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行为及故意同时并存原则以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其他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需要将技术点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定专利侵权需要把握两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下文将对一下两个原则结合实际进行分析。

全面覆盖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这也就决定了在判定侵权高风险时应当最先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

如下3种情况为并列情形,满足其一即视为侵权:

1) 目标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的概念,而目标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

3)目标技术方案在利用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使目标技术方案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也不可以自由实施,否则就侵犯了在先专利权。

以图表方式表现会更为具体:

例如,如果我们要保护的专利为一个水杯,必要技术特征为第一杯体(1),第一托板(2),第一杯体与第一托板以扦插的方式连接(3),那么杯体,托板以及两者的扦插方式都算作必要技术特征,目标专利如果同时具备1、2、3三个特征,即使具备独立的技术特征4,仍然构成侵权。简而言之,可以通过模型表述:

1、如果目标水杯同样由杯盖、杯体组成,且杯盖位于杯体的上方,那么这个水杯就可判定为侵权高风险;

2、水杯属于杯子的下位概念,杯子可以包括水杯、咖啡杯等各种杯子,此时包含杯体、杯盖以及杯盖位于杯体上方的水杯可判定为侵权高风险;

3、如果目标水杯除了杯体、杯盖、杯盖位于杯体上方之外,杯体上还带有把手,那么,这个水杯也是侵权高风险。因为适用了全面覆盖原则,即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

实务处理中,很多人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如果要实施该专利,那么就必须获得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2、等同原则

实务中被控物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侵权是比较少见的情况,更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目前,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被广泛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专利权利要求特征的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从这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等同侵权就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除包括了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了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等同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

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无需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也就是说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该技术的实施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

举例:

依然是水杯,如果目标产品把杯盖换成了可吸附在杯体上方的硅胶片,那么这个“硅胶片”与“杯盖”属于“以相同的手段”,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都是起到保温,防虫防灰尘等作用,此产品可判定为中等风险级别的侵权。

这个例子属于一个比较简单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情况,然而,随着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隐蔽,这种严格的等同侵权行为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采用一些规避的措施,使被控侵权物区别于专利技术,因此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也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案例中,以下方法判断侵权风险:

1.要素的替代,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2.组合方式的改变,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

3.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

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

在实务处理中,应当优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在此原则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需要注意的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该技术特征,判断有着一定的顺序。即对手段、功能、效果记忆收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以此判断,且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应当是完整技术方案间的替换。还需要注意,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的,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A+B+C+D=E)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即a+b+c+d=f)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就不应当认定为等同侵权。这与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具有相似性,应当注意区别。即,如果使用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使取得不同的效果,仍然落入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律师:张辰铭

参考文献

《专利局办公室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精神》赵一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检索及判定》李倩楠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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