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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裁决第一案的 亮点点评及指导意义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8 阅读量:

2022年6月28日,武昌区知识产权局接到案件,具体案情为天津一食品公司对武昌一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实用新型纠纷,由于该产品技术较简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三天时间,案件处理高效,从立案到裁判、再到结案一气呵成。此次专利权行政裁决为武昌区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受理行政裁决案件,作为开辟武汉区县级行政单位处理专利权纠纷的先河,有以下四个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案件为口头审理,系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处理之情况下依法作出的也系武汉区级机构首次采取三人合议组、口头审理形式处理知识产权类纠纷,系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此次口头审理是武汉市区级层面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开展口头审理第一案标志着武汉市区级层面对于开展知产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模式正式确立。

相关执法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指导意义点评:法治,是盛世中国的不二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武昌区知识产权局首次依法展开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采取三人合议组形式,公开审理过程,是对法治的遵循和形式的创新。政府机关选派专业机构人员采取合议组模式,能够有效提高解决人民群众智力成果纠纷的效率,为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常年堆积的情况进行松绑。

其次,针对请求人身处异地取证不便的情况武昌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开展案件证据收集工作,本形式兼具执法主动性和裁判的被动性,也系被动司法与主动执法在执法领域的有机结合,使得执法主动但不脱离公正,居中但不消极被动。

相关执法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指导意义点评:从“被动履职”到“主动执法”,再到“被动”与“主动”相结合,说明武昌区知识产权局深入学习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人民群众的智力成果纠纷开展了证据收集工作。主动执法有效动用行政职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有效提升案件审理进程和证据收集效率;“被动中立”全面体现法治精神,结合案件事实、专业知识,有效做到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行政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再次,将标的较小的知产纠纷消化在基层,形成人民群众智力成果产品纠纷繁简分流。

相关执法依据:《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审理。

指导意义点评:针对近年来法院和政府知产侵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情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案由、证据、当事人数量、疑难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判断案件繁简难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进而明确符合复杂案件和简易案件分流的情形。对于技术难度较低,所牵涉专业知识较少或标的较小的专利侵权纠纷,武昌区知产局做到了尽力化解在基层,减少知识产权法院的负累,进而让其腾出手处理难度更大、专业性更强的智力成果纠纷。可见在区县的知识产权局开展行政裁决并因地因时适用简易程序将全面提升办案效率。

最后,案件既重视事实,也注重实体。正确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能有效激发产业产品创新原动力,增强裁判者界定类似专利纠纷的精准度。

相关执法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即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如下4种情况为并列情形,满足其一即视为侵权:
1) 目标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的概念,而目标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
3)目标技术方案在利用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使目标技术方案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也不可以自由实施,否则就侵犯了在先专利权,即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4)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指导意义点评:本案中,由于被控产品不存在原产品特有的技术特征:“设置.....”,而最终判定不构成侵权并非个案,而有判例在先。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件专利侵权案的裁决中认为: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都应当认定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被控侵权方法的选材与涉案专利技术的选材相同,但缺少其他技术特征,也不能认定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而言,全面覆盖原则给予了发明创造者一定的合法空间,在原有现存的实用新型和专利上施加新的改造,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发明创造者的改造热情,同时保护其权利不受损害。须知,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经济发展也正在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之下,全力激发中小型创业者热情势在必行,全面覆盖原则在此规定一个较低标准,为大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有机并存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律师:全星 张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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