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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浅析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4 阅读量: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审判程序还是执行程序中都有可能出现案外人权益受损的情形针对案外人权益救济,《民事诉讼法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具体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笔者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作如下浅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根据该规定制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流程图大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节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条件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处理结果等做了细致的规定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3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利

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1)所有权;

2)共有权;

3)用益物权;

4)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物权;

5)合法占有;

6)查封、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

7)《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10)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案外人申请再审

1法律依据

案外人申请再审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不同的是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笔者同样用流程图的形式展示


2、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项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管辖法院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审查内容及处理结果上存在明显差别:(1)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

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20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以上是笔者对案外人权益三种救济路径的浅析参考了较多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这是对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一个归纳和总结若内容有误还望慷慨指正

 

律师:邱子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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