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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仲裁及诉讼方案的选择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1 阅读量:

随着国际商务往来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的推进,近年来涉外法律纠纷及诉讼、仲裁相关需求与日俱增。如何在新一轮浪潮中紧抓涉外国际市场热点,解决客户涉外法律需求痛点,将成为新时代律师的业务重点。

一、涉外仲裁及诉讼业务的管辖比较

所谓仲裁,主要指国际商事仲裁,主要由双方提前在合同中含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来约定仲裁管辖来完成。大部分国外商事主体的纠纷最终由仲裁解决。其具有费用较高,保密性好,一裁终审效率高等特点。外国商事主体在选择管辖时,更青睐于选择约定仲裁管辖。

而涉外案件的法院管辖,主要由双方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法定管辖以及其第四章涉外法院对部分涉外案件的专门管辖来完成。目前我国成立了深圳第一国际商事法院和西安第二国际商事法院对特定标的以上的涉外商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

二、涉外仲裁及诉讼审理过程的比较

审理过程中,中国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审理,由于程序固定,诉讼费法定可控,审理执行程序衔接较好,国内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法院管辖。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理周期不可控,以及可能出现保全、延期审理、二审、再审等程序性事项,选择法院管辖具有时间上的较高不确定性。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商事案件默认公开审理,除非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方能证明其关系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而目前中国法院系统对于公开审理并于“中国审判公开网”上直播率的考核有一定要求,因此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可控性,选择法院审理会存在一定风险。

而仲裁具有费用相对低,保密性好,一裁终审效率高等特点,外国商事主体在选择管辖时,更青睐于选择约定仲裁管辖。因此若有相关隐私保护、争议解决周期可控等强烈的需求,可提前于合同中约定有效的商事仲裁条款予以规避。

三、仲裁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执行阶段比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审结案件可直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年来,各国对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案件可执行性予以了强化,目前包括中国在内157国均加入了《纽约公约》,使得经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完结的案件可以有效得到财产所在国法院的认可,予以充分执行从而达到定争止纷的效果。从实践来看,在外国仲裁完结的案件在中国申请强制执行的,绝大部分最终得到了有效执行。因此,执行便利度上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得到了较大提升。

总之,各商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成本预算、处理周期、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所在国执行便利度等要求进行合理安排,提前控制相关风险。

律师:肖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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