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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若提供劳务者在执行工作中受伤,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点已不存在争议。但在个人与非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劳务关系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接受劳务一方受伤,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却形成了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试图抛砖迎玉,得到内心确信,也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统一裁判尺度。
一、产生争议的原因。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明确了无论接受劳务一方是个人还是单位,提供劳务者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但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改变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责任法》认为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适用过错责任;而在单位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者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况,侵权责任法未做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理解与适用对第34条的解释中,立法者认为个人与非个人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造成自身损害分接受劳务者有无过错两种情况,若接受劳务者有过错,则提供劳务者可先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中没有的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若接受劳务者没有过错,则提供劳务者只能主张工伤赔偿。由此可见,此时的立法者认为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务者承担的任然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适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即可。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被废止,新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删除了前述条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对于个人与非个人之间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者受伤的情况到底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形成了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实践中这类纠纷很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实践中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判决的法官都不在少数,尴尬的是:无论按照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进行判决,好像都有几分道理。
持无过错责任的一方认为:1、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区分究竟是个人与个人还是个人与单位,也不区分究竟是导致个人受伤还是导致第三人受伤,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条款,但并不能想当然的反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2、对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可以更全面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督促单位加强管理水平。持过错责任的一方则认:1、最高院之所以删除了之前司法解释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就是因为观点出现了变化,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单位之间,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受伤,均应适用过错责任。2、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二、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从严格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应当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1、无过错责任属于特殊责任,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随意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是现行的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形均无明确规定,所以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2、既然现行法律对此种情况没有特殊规定,那就只能适用侵权的一般规定,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处理。
既然是侵权责任,那还是需要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四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若接受劳务一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无过错,那显然接受劳务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至于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提供劳务一方可参考《安全生产法》所列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来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
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目前还在讨论和征求意见中,笔者期待该解释出台后,上述问题能有明确的结果。
律师:石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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