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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05 阅读量: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出具、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作为一种债务融资工具,属于金融机构才能办理的特许经营业务。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企业和个人在不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票据贴现行为而获取利益,在《九民纪要》出台以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明确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若立足于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法律规范以及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客观现状,《九民纪要》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效力之否定性规定过于绝对,其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难以找到强有力的法理依据,也难以实现降低民间票据贴现市场风险之目的,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票据无因性与民间贴现的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
民间票据贴现是指非金融机构为获取利益,明知双方之间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贴付一定利息将未到期的票据权利(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的行为。民间票据贴现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民间票据贴现主体是非金融机构,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而根据相关规定,票据贴现是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业务,主体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二)在票据基础关系方面,民间票据贴现表现为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票据买卖获利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民间贴现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九民纪要》,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买入票据,即属于无效的民间贴现行为;若以此为业,还违反了国家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三、民间票据贴现与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多数国家所承认和坚持的票据法基本原则,但我国现行《票据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不代表我国不承认票据无因性的原则,而是我国坚持相对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在我国,这一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也就是说,只要持票人能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无论在其之前的票据转让行为如何以及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最后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仍能够向出票人主张兑付或向其前手主张追索,这也为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留下了一个“缺口”。

综上所述,票据贴现本身是中性概念,民间票据贴现也不必然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侵犯国家特许经营范围的行为。对民间票据贴现进行法律治理时,首先要在观念上承认并正视民间票据贴现的价值功能。在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更不是通过与公民争夺利益来垄断金融市场。《九民纪要》否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反映了其对民间票据贴现的否定态度,活跃的民间票据贴现市场或许会因此趋于萧条。在金融机构票据贴现难度较高的现状下,一旦民间票据贴现市场关闭,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将难以得到满足,票据的流通性将受到严重影响,中小微企业将面临新的融资困境。因此,在民间票据贴现法律治理时应当正视民间票据贴现之功能,尊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落实到票据监管层面,相关司法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既给合法的票据贴现预留空间,又切实打击倒买倒卖票据、伪造票据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到司法实践层面,应当合理缩小票据贴现行为“非法”、“无效”的范围,而不应把所有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都归于无效。

律师: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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