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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的涉税问题研讨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将劳务分包,方式多为由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公司、个人承包(包工头)形式,但其涉税问题层出不穷。
前不久新闻暴出某上海人力资源公司,以为客户企业“代发员工福利”、“合理避税"为名,虚开发票25亿余元,涉嫌犯罪。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那么关于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等虚开发票的利因如下:
1、提供的劳务是无形的,税务稽查难度较大。
2、虚开劳务费发票成本较低。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劳务公司一般会选择差额征税,相关申报资料由公司自行编制。
3、虚开劳务费发票市场大。获取正规发票的成本高,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不要正常采购的发票。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刑法》也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现在增值税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同时税务不断加大稽查力度,尤其是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严厉打击。税务稽查逐渐由面到点、全面进入了精细化、纵深化稽查模式,企业有任何虚开发票的行为,就会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所以虚开发票应当在企业中绝对禁止。
另有部分中小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个人(或包工头),那么情况就可能是由企业按工资薪金列支,也可能由包工头以劳务费开票给企业入账。
一、建筑施工企业将编制的农民工工资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未如实及时发放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则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且容易涉及农民工社保问题。
二、包工头以个人名义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给建筑施工企业入账。那么包工头代开劳务费发票适用的税目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呢?
1、属于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适用“劳务报酬”,则大部分地区都出台相关税务政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C2018)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那么建筑企业如果按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包工头”有可能不配合相关代扣代缴工作,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如果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容易陷入涉税风险。
2、属于经营所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C2018)62号)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如果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C1996)127 号)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劳务分包的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反应,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降低涉税风险。
律师: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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