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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0-13 阅读量:

2021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作为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梁某某作为个人创业者,因创业失败无力偿还个人名下债务,梁某某向深圳市中院申请了个人破产。基于梁某某仍有相应的经济创收能力及较强的偿债意愿,该破产案件以重整程序进行并最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某某承诺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每月用于全家四口基本生活的7700元外,梁某某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此重整状态下的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率为88.73%,远高于在破产清算状态下33.34%的清偿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该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并依法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自古是普通百姓最朴素的债务观念、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个人破产了就可以不用还钱?——这似乎与普通百姓朴素的债务观、道德观背道而驰,又何以为国内法制建设所倡导并成为大势所趋?

随着公民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普遍性、频繁性,债务危机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超前消费、经营不当等行为导致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加剧,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将这些“诚实而不幸”甚至是“诚实而不慎”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深渊中解救出来,以期让债务人可以重新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下的集体清算、清偿亦能帮助债权人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有效追溯,更能帮助广大债权人起到事前自我保护的风险防范作用;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亦有助于消化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近年来,随着破产法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逐步展开,个人破产制度已陆续在各地展开相关的实务探索。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4月26日,浙江台州中院推出《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温州、苏州亦先后发布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意见。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全国多地陆续跃跃欲试,积极推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尝试——以上个人债务的清理工作实质上贯彻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与内核。2021年3月1日,深圳地区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具有开拓意义,为全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示范性探索,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对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成为我国首例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必须建立在相关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近年来,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限制“老赖”高消费和失信人员“黑名单”相关规定的出台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构建,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内的尝试与实务探索提供了可能。但个人破产制度正处于初步摸索阶段,除了在广大群众中宣传和建立基本的破产法理念,如何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府院协作、推动信息共享、增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建立科学的破产免责制度、防范债务人破产诈欺行为等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本身,均有赖于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完善。

 

律师--张梦莹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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