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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典当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5-08 阅读量:

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具有不同于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的特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一、关于典当借款的性质

典当行一般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地方金融办金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而典当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该规定,典当借款的费率、利率等形成的综合费率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各地法院以往在审理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中类案异判的情况也会消除。

当前,规范典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商务部与公安部2005年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该文件位阶较低,而且《民法典》在制定实施的过程中也没有将典当合同纳入合同分则的范围,因而典当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合同效力认定和合同纠纷解决上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具体业务规则则以《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关于典当借款中的抵质押担保行为

典当借款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自典当行(资金方)与当户(融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不以办理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但是,典当借款作为一种担保借款,如果采用动产质押典当的形式,则需要将动产交付给典当行;如果采用财产权质押典当的形式,则需要办理财产权质押登记(比如股权质押登记);如果采用不动产抵押典当的形式,则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典当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发放当金但未同步办理抵质押登记(交付)的情形,该情形下的融资行为是界定为典当借款,还是被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概率更高。这就要求典当行在业务运营中注意合规风控管理,将办理抵质押登记作为放款的前置条件。

三、关于典当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典当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参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在级别管辖上,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由基层法院或者中院一审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典当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制式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约定由典当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典当作为一种合法的“高利贷”,存在费率过高的问题,但在多层次融资体系中也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特别是在解决动产融资和短期过桥融资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因此典当借款的资金成本远超金融机构非标融资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当户和融资方,要根据自己的融资需求、资金承受能力、还款进度计划合理选择融资渠道,避免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律师: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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