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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案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10 阅读量:


案情: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合伙进行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因合伙人之间系熟人未明确约定合伙收益分配比例,后因分歧合伙解体,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收益?

 


作为原告方团队的一员,首先要确定整个合伙期间的收益;其次要确定合伙收益分配比例。对于第一点,原告方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请法院从第三方证券公司调取了相关材料,尔后申请第三方审计,最终确定合伙期间的整体收益及原被告双方各控制的账户收益情况;针对第二点,《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此案中,各合伙人未明确约定合伙期间的收益分配,后各合伙人亦无法协商确定,初次分配时仅对初次分配金额确定了一个比例,此比例能否足以认定整个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原告方代理团队及时调整辩解思路,一是从其他证据补强坚持初次比例可作为整个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二是作为备选多次向法院阐释股票二级市场合伙业务运转特点、各合伙人对合伙业务盈利发挥的作用,在未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形下,从合伙人之间的一千多份邮件里反复寻找蛛丝马迹的有利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法院考量了原告方的大部分辩论意见,此案历时三年,取得不错的判决结果。

                            律师:南爱琴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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