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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税费事项或涉及的法律风险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2-01 阅读量:
现有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条款针对税负承担及纳税申报做了相关约定,如“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负有申报缴纳义务”“乙方收到的款项为税后净额”“乙方按**%的税率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有些约定不明确,而有些约定则是根本性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增加了纳税人及合同义务相对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及民事责任风险。

例:个人出租住房时,合同约定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的涉税风险。

A自然人的住房出租给B公司做为员工宿舍,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产生的一切税费”、“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并申报缴纳”“出租人收到的款项为税后净额”。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出租人为个人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承租人应承担印花税和代扣代缴出租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就上述条款约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合同有关税费负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转移出租人的法定纳税义务。出租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纳税申报,若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就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承担行政处罚的涉税风险。

承租人实际承担了出租人的纳税义务,不能视为合理的成本费用。作为员工宿舍的租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若承租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及代缴义务时,实际发生的款项是超出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款,在成本费用计算时所实际支付的款项并不能全部合理的进行税前列支,从而使承租人税负相对增加。若承租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涉税条款约定,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风险。

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个人收取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收相关规定,除上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外,还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双方可以就合同价款根据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测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享受税收优惠,综合测算较合理的价格及税负,从而更易促成交易,合理合法规避涉税风险及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合同涉税条款中应注意风险的几项建议:

一、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税种税目,进行事先测算,合理综合评估税负。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相互协商部分条款,合理规避税收调整风险。

三、在期限内及时申报纳税或解缴税款,加强涉税信息相互的沟通传递。

四、及时解读新发布的相关税收政策,以便作出合同内容调整建议。

律师: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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