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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抵押财产处分的影响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2-14 阅读量:
一、对比《民法典》施行前后抵押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规定重大变化:《民法典》施行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
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财产处分需要关注的问题
1、抵押合同中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是否对抗买受人,是否会导致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后又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从文义表述来看,似乎抵押合同中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不足以影响到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
如抵押合同中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可直接导致抵押财产处分行为无效,那么就意味着买受人在买入抵押财产时,需审核抵押合同中是否有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而结合财产登记部门现行的公示制度,抵押合同一般作为内档留存,不会对非所有权人进行公示,如增加买受人对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质性审核的义务,那么财产登记部门将需要调整信息公示制度,以保障买受人对抵押合同文本的知情权。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向抵押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属于抵押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是否会直接导致抵押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还是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向抵押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暂无法明确,但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转让情况的了解,将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基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针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履行通知义务设置较重的违约责任,提高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成本。
3、为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如何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只有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来看,抵押权人如何对“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进行举证,对于“损害抵押权”的认定,可否通过抵押合同进行约定?这些问题还有待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4、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受让人是否为诉讼当事人,其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在《民法典》出台前,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均直接列抵押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一般为“判令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在主债权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将来《民法典》生效后,个人认为,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可能需要将受让人也列为诉讼当事人,受让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为被告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在准备起诉前需要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进行调查,甚至需要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来避免抵押财产继续对外转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受让人所受让的抵押财产将面临被拍卖、变卖的问题,且抵押担保主债权的金额是在抵押财产转让时固定下来,还是在转让后仍继续计息?这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5、动产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根据前述规定,若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规定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不影响抵押权的规定,在具体落实时将如何协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否还能实现抵押权,还需关注后续相关的司法解释。
律师:邱子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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