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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财富管理和传承相关的新制度解析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1-16 阅读量:
引言
魏文王曾求教于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你一定是医术最好的那个吧?”扁鹊摇了摇头说:“大哥医术最牛、二哥第二,我最弱。”魏文王就问:“那为什么你最有名呢?”扁鹊回答到:“因为我大哥可以在病人都不知道自己身患重病的时候,就下手根治。所以,别人根本就不知道我大哥很牛,内行看门道,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大哥最牛。而我,都是病人病入膏肓,死马当成活马医的时候,我上场了,要么以毒攻毒,要么开膛破肚,治好一个就名扬天下了。这个故事揭示的道理是什么?正所谓“解决患难者强 防患于未然者神”,家族财富传承律师要做的是防患于未然的工作:提前识别风险,整合并最大化运用遗嘱、协议、公司章程、保险、家族信托等工具的价值优势化解风险,以“整合之美”成就适合个体的相对完善的传家、守业的方案,使家族财富得到安全、有效传承。
以下从《民法典》的几处亮点制度变化在律师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相关业务中的运用进行简要解析。
一、居住权制度
(一)相关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人义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消灭事由】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可能的应用场景
应用场景一:一位老人被保姆照顾很久,老人去世前,希望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让保姆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但老人的子女对此可能会有意见,那么或许就会出现子女与保姆对簿公堂的情况,以前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有了居住权的规定后,老人可能会去登记机构为保姆登记居住权,那老人的子女或房子的所有权者都不能赶走保姆。
应用场景二: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属于低收入者,他们是通过租赁合同的形式来保障居住权益,难免会有一种不稳定的感觉,如果通过居住权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益,可以给他们更多安全感。
应用场景三:老人拥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子,退休金不高,儿女不在身边,还要吃药看病等,那生活可能就会非常拮据。居住权的出现,就可以解决这个困境。老人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掉,但需要设立居住权——有生之年要让自己无偿居住。这样,老人就可以得到100万元,还能安心住在房子里。居住权扩大了一个老人的生活空间,未来还可能打通养老产业、房地产的产业空间,甚至催生新的养老模式。比如养老机构或房屋不动产交易机构,可以以当下的估值买入,获得所有权,但居住权仍属于原房主,原房主过世后再把房子卖出去。
应用场景四:父母可以生前把房子过户给了子女,同时为自己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可以设定为终生,即使子女想把房子租出去,父母作为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用益物权,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可以预见这类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就不会有人去租了。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相关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职责及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其主要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随着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人们财产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出现了诸如股权、股票、债券等资产价值较大且流动灵活性突出的财产,确定遗产时往往由于无法查明而忽略了该部分财产。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后,能够尽快通过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范围、保全遗产价值。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这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亦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第四,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五,避免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的纠纷。在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出现,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贬值,等相应的继承人出现后或遗产的归属确定后再进行继承,若确定无继承人继承遗产,则将无人继承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三)律师新业务——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遗产种类较多、数额较大、涉及多个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遗产范围无法确定,或者法定继承人人数较多、关系复杂等情况下,委托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更能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当涉及多个债权债务时,遗产分割将不再只是单一的继承法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法等多领域法律关系。一般公民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律技能与相关经验,难以理顺各种法律关系;而耗时耗力之后,甚至可能导致事态变得更为复杂。律师则不同,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律师所依托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可作为相互补充。因此,通过委托律师管理,遗产的分割将会有更明晰的时间进度,各种法律关系也能得到及时、准确地认定与应对,从而让遗产得到高效、有序地处理。
其次,律师基于职业身份,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当涉及遗产范围无法确定或遗产可能遭受毁损、灭失、侵吞等情况时,律师可及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并采取恰当的法律保护措施。
最后,相较由继承人中的一名或多名作为遗产管理人,律师不属于遗产受益任何一方,处于中立地位,更能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管理、分配遗产。
三、遗嘱信托
(一)相关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
第二条【信托的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信托的形式】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十三条【遗嘱信托】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遗嘱信托制度的解析
1、遗嘱信托的定义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2、遗嘱信托的作用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执行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3、遗嘱信托的特点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4、遗嘱信托的种类
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1)执行遗嘱信托
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信托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2)管理遗产信托
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5、遗嘱信托应用案例
刘某与张某结婚数年因个性不合协议离婚,一岁的儿子由刘某监护。张某经常去国外经商,深恐哪天突遭不测,所有财产留给儿子后,会由刘某所掌控。张某若怕刘某不能真正为儿子的利益及依自己的意志管理、处分遗产,就可以考虑成立遗嘱信托,将其遗产委托可以信赖的人或受政府主管机关监督的信托业者,管理信托财产以免刘某染指,并约定于儿子成年或若干条件成就后,例如升学、结婚、创业、生子之时再将遗产移转予儿子。
注意事项:
(1)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
(2)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以上为《民法典》中与财富管理与传承相关的几个制度亮点,《民法典》实施后相信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将更多出现律师的身影,仅以此文与各位律师同业共同学习探讨。
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珺
写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写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