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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修改情况的分析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5-15 阅读量: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30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针对本次修改,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一、《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改背景

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新的《章程指引》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相关治理规则,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为与新的《章程指引》保持一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进一步明确董事聘任解聘、股东大会召开、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相关要求,以保障上市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上市规则》主要修改情况分析

1、《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各增加一条,分别作为第3.1.13条和第3.1.18条,内容为“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法条分析:本条明确董事聘任、解聘程序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和监管做法,本次修订一是明确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董事选举、更换的法定机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职务;二是强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修改意义: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次修改与《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并特别强调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职务,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督促董事对公司及股东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董事会超期任职现象较为常见,其直接原因多数源自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资本链条上相关利益各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日趋激烈,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客观上弱化了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本次《上市规则》修改明确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职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董事的超期任职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2、《上市规则》第8.2.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2.1条修改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上市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法条解读:本条明确上市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和监管做法,本次修订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应当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均视为出席;二是明确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修改意义:本条修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有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上市公司单纯以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变相限制股东参与权的情形。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过程中,经常遭遇参会报名难、提案难甚至会议地点难寻觅窘境,《上市规则》针对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在本次修改中明确要求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3、《上市规则》第11.8.4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8.5条分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法条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形成交叉持股鉴于交叉持股可能会引致资产虚增、股权结构不清晰等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并要求因司法划转、被动持有等特殊原因形成的交叉持股情形在一年内予以消除,且在消除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修改意义:交叉持股是指两个公司直接或者变相直接相互持有对方的股权,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在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除了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或限制公司交叉持股,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交叉持股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怪像。交叉持股可能会引致资产虚增、股权结构不清晰扰乱公司治理结构、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故本次《上市规则》修改中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

 

律师: 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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