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蒋鼎旸
法院自由裁量权并非司法任性,而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结合案件具体情节、社会情理与公平正义原则作出的理性判断。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路况复杂性、当事人过错差异、损害后果多样性等特点,使得自由裁量权成为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个案公正的关键工具,其恰当行使既彰显法律刚性,又蕴含司法温度。
责任划分是交通事故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应用场景。如最高法发布的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经审理后行使裁量权调整了责任比例 。考量到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存在障碍物且照明条件有限,同时乘车人赵某未系安全带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更重要的是钱某的无偿搭载行为具有利他性,不应过分苛责,最终判决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这种裁量未否定交警责任认定的证据效力,而是结合具体场景细化过错程度,既维护了受害人权益,又鼓励了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
赔偿数额的合理认定同样离不开自由裁量权的精准运用。在罗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10岁的罗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多处伤残及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提交的百余张外购用品票据成为审理焦点。法官并未简单依据票据数量裁判,而是通过自由裁量梳理甄别:对与病情直接相关的医疗器械费用予以支持,对未载明具体名称的“医疗用品”票据及毛巾、水果等非必要支出不予采信。同时,结合罗某的年龄、健康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暂定10年护理期限,最终认定各项赔偿共计140余万元。这种裁量既严守了“损失填补”的赔偿原则,又避免了过度赔偿或赔偿不足,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化。
特殊情形下的利益平衡更能彰显自由裁量权的价值。上海某法院审理的葛某诉姜某交通事故案中,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构成十级伤残,但鉴定意见显示其精神伤残与交通事故仅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交强险赔付后,确定姜某承担40%的商业险赔偿责任,同时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50%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支持,最终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这种裁量既尊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又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裁判。
最后,再谈谈我今年办过的一个案例。我的委托人撞人全责,家里穷,没钱,妹妹今年刚确诊急性白血病,撞人的那辆车刚好没有商业险。我左思右想,没有办法就去想办法,由于委托人阐述自己在公司是做兼职,当天晚上又是被公司的老板委派开车送同事回家的路上撞得人,那么我想到能否以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责任先由接受劳务一方垫付?起码先把这段最难的时间拖过去,等到后续委托人的老板向他追偿再说。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这么去答辩了,甚至开了律师调查令去查当天晚上交警对委托人问询的笔录看看里面是否有提及到是受到老板的指派送同事回家。结果在庭审的过程中发现,笔录里全程没提到受老板委派送公司同事回家这件事,且借公司的车送同事回家也是委托人的日常,只是当天时间太晚没有公共交通所以老板出于好心把车借给他们开回家,想要解释成“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其实是有些牵强的,于是我在庭后又提交了委托人妹妹的白血病病历单给法官,因为这件事还被法官吐槽说和案件毫无关联,但我认为可能就是这份病历单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判决。当一审结果下来了我惊讶的发现胜诉了,先由委托人的老板垫付赔偿金。所以,没有办法就去想办法,咱们律师不就是做这个的吗?当证据指向模棱两可的时候,我提交了病历单说明委托人的家境困难无力赔偿,法官为了案子的执行回款成功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向我的答辩方向,这就是自由裁量权。
可见,交通事故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始终以法律规定为基准,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目标。法官通过对责任比例、赔偿范围、特殊情形的精准裁量,既破解了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又实现了“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的平衡。规范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司法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