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下午,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五期“予智沙龙”在律所小会议室如期举行。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将带来哪些变化?李健律师结合自己办理大量建工纠纷案件的经验,为律所同仁带来了自己的解读。

李健律师指出,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参与进去。为了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农民工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看,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也存在着滥用现象。征求意见稿回归了法律、法理本意,不因对包工头及农民工的特别保护,而有损合同相对性原则。
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实际施工人会不会血本无归?该怎么主张权利?可通过三个途径来解决:第一,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通过判断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关系,来确定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主体是发包人还是被挂靠人。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挂靠关系,则挂靠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挂靠人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或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关系,则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此时,需将被挂靠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的情形下,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当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次规定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农民工工资保护条例,在上述情形下的农民工个人,则可以直接向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主张工资,不受上述关系的限制,保留了对农民工生存权特殊保护。
另外,实践中需要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常遇到“审计久拖不决”“审计结论失实”“无约定却强制审计” 的三大痛点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审计约定时,认可该约定的效力,但规定了两种情形可突破该约定申请法院司法鉴定。第一种情形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或者财政评审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合理期限,但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可知基本控制在3个月左右。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履行情况明显不符。
接下来,李健律师讲解了征求意见稿中其他的焦点问题,第一,明确了几类施工人可无需施工资质,比如农村的自建房如果面积、总价不超过规定,不管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只要完成了施工一般情况下都认为施工合同是有效的;第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停工、窝工损失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农民工权益,又避免了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无限扩大。第三,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提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方案:方案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方案二则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从法理上来说,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不能转让。但实践中为了促进债权的流通,保障受让人权益的实现,有支持转让的,也有不支持的,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比如湖北省高院有司法案例认可了受让的工程款可以优先受偿,征求意见稿让大家二选一,之后会一刀切按照新的规定来施行。
李健律师强调,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在服务于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要主动去了解新的司法动态和审理倾向。在应用法律的时候,要采取合适的方法,避免产生一些重大的失误。我们司法实践过程中,社会关系、分工不断变化,当前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出台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会后本次课件将发至予智所工作群中,各位同仁可自行查阅。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王军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