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应予以驳回”的规定。尽管在审查实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商标法》正式施行后已经开始践行该规则,我们也经常看到商标局对非法抢注的恶意商标申请依据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比如众所周知的对奥运冠军姓名“全红婵”的商标抢注等,但业界一直对如何界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深感困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最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指南》新增第二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明确了审查审理实践中如何认定和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首先,《指南》明确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含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
二是明确了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发现线索为主,异议、评审程序中以在案证据为主,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存续时间长短,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整体情况(如申请人累计申请商标数量及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跨度情况等)、商标具体构成情况(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包含他人知名并以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美术作品、外观设计等)等因素。
三是依据审查实践,归纳、列举了九种具体的典型情形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如第一种情形是“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此外,《指南》也特别强调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转让不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本款情形的认定”,防止当事人串通合谋规避法律规定。
笔者不禁想起了著名的某“茅台牌”商标,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第三人抢注后,侵权人还多次申请过其他知名商标,有的甚至已经以“高价”卖给真正的权利人。由于过去的《商标法》注重强调“在先申请”的原则,该商标虽未使用,撤销之路颇为坎坷。依据当时的《商标法》以及《评审规则》,历经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撤销复审以及行政诉讼,最终予以撤销。从商标网的流程时间表来看,整个流程历经四年之久。如果当时有现行《商标法》以及《指南》的相关规定,相信该商标在申请阶段即会被驳回。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指南》关于本条的规定,是基于审查实践的经验,考虑到了案件的方方面面,维护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向导的商标审查政策,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注册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不良影响商标的管控力度,引导申请人恪守诚信原则,合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商标资源,打造商标申请注册的良性运转环境。
律师:李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