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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下午,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系列讲座之五---“担保人之间的互相追偿权问题探讨”,本次讲座由袁建爱律师担任主讲人。
袁律师通过三个案例引入本次讲座的主题----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针对各案例中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大家有不同的意见,带着这些疑问,开始了本次讲座。
袁律师首先带领大家回顾了担保人之间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担保人相互追偿制度的变化:担保法时代担保人(含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毫无疑问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进入到物权法时代,法律并未规定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由此引发了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的争论;《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除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民法典》与《九民会议纪要》保持了一致的立法观点,并未规定担保人(含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从现行立法来看,除《担保编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了可相互追偿的情形外,法律并不支持担保人间的相互追偿。但这是否意味着担保人之间不再享有相互追偿权,袁律师介绍了支持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一派的观点,支持者认为禁止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可能带来道德风险,且从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推出担保人之间实际上能够相互追偿。
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律所同仁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部分同事认为,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但若不支持担保人相互追偿,那么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这将严重动摇担保制度;部分同事则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担保人事前约定相互追偿,担保人完全可以在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定,且作为一个理性人,在决定做担保人时就应该考虑相应的风险,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从目前的法律条文直观来看是不支持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但对于法律的解读是多样的,希望在实务过程中,能够逐步形成统一的意见。
律师:隋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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