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NEWS CENTER
联系我们contact us
(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民法典》系列学习讲座报道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06 阅读量:
《民法典》系列学习讲座报道
2021年7月30日,聂闰华主持开展《民法典》系列学习讲座第四讲———《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分析》。
本次讲座,聂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的条文展开,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时,如何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条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据送货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函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第一条的两款规定中对结算单、收货单及对账确认函等凭证的证明力大小进行了区分,该规定既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也为律师在进行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规范客户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引。
针对《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用以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的规定,聂律师延伸讲解了先开票后付款、先付款后开票、分期付款统一开票等不同交易方式中,对买卖双方的利弊。
聂律师介绍了在有无约定情形下,违约金的确定问题。针对《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在当事人抗辩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法官仍需释明若法院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调减的规定,引发了大家的讨论。有观点认为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根本不构成违约,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并不成就,因此没有调减的必要。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应支付违约金暗含着支付的违约金是0的意思,对方的主张显然高于0,因此天然包含需调减的意思表示。虽然大家在认识上有分歧,但结合实践经验,一致认为出于保险起见,在抗辩时还需兜底补充说明即使应支付违约金,对方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应予调减。
律师:隋文丽
下一篇:民法典讲座学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