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律师---李倩
一、行业概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矿业,针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而言,即矿产勘查及采选业(或勘查与矿产采掘业)。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二)具体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采矿业属于B门类,共有7个大类,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活动和其他采矿业等。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大类)。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列入该类的有煤炭企业废气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粉煤灰综合利用和矿井水综合利用。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大类)。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以运输目的而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大类)。包括铁矿采选、锰矿采选、铬矿采选,以及对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大类)。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常用的有色金属矿采选(091),指对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镉、铋等常用有色金属矿的采选;贵金属矿采选(092),指对在地壳中含量极少的金、银和铂族元素(铂、铱、锇、钌、钯、铑)矿的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指对在自然界中含量较小,分布稀散或难以从原料中提取,以及研究和使用较晚的金属矿的开采、精选。
5、非金属矿采选业(10大类)。包括土砂石开采(101)、化学矿开采(102)、采盐(103)以及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6、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1大类)。指为矿物开采活动提供的辅助性活动。
7、其他采矿业(12大类)。指对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自然资源的开采。
二、监管体制
1、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我国地质矿产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
2、具体监管机制
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部、省、市、县四级管理,呈以“部门主管+属地监管”为主的管理特征。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3、其他监管
(1)林草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工作。
(3)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4)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法律尽职调查工作重点
(一)前期支持性文件
1、项目核准文件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上述范围以外的矿山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权限均在省级及省以下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由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出具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3、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政府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取得采矿权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管理,企业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企业取得采矿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矿业企业取得探矿权后,经过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储量后,通过探转采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二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直接以竞争性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三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受让取得采矿权。
需注意的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五条规定,采矿权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对应的采矿许可。
(二)项目建设环节
1、取得建设用地手续
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矿山项目中,能源项目用地属于土地征收范围,由政府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后,以有偿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向矿业企业实施供地;能源项目以外的矿山项目用地不属于土地征收的范围,通过土地所有权人向矿业企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方式解决采矿用地问题。
由于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故矿山项目通常可能会占用林地与草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管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以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如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需占用林地与草地的,均需事前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事前批准,否则存在无法取得用地手续的风险。
2、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山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矿山,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3、取得水土保持批复
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需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各地的地貌和地方性条例不同,故建议企业在立项阶段先行咨询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另企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要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要办理竣工验收。
4、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5、取得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设计内容。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审查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6、安全预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审查
编制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做出批准决定。
7、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8、其他资质和证照
(三)竣工验收环节
1、环保竣工验收
矿山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矿山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4、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项目投入生产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5、项目竣工验收
矿山项目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满足各项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矿山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意见、企业竣工整改报告、竣工验收合格通知(鉴定书)等材料报送行政主管机关。
下一篇:中小型商业项目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