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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15 阅读量:
不久前,著名的童话大王郑渊洁通过微博发表告别书,宣称自己创作的“舒克”、“皮皮鲁”和“鲁西西”等知名文学角色,在未经他的授权的情况下,被一些商家成功注册商标600多次。经过21年的商标维权,他仅成功了37次。他认为商标维权太难,于是决定告别商标维权。在这些成功维权的案件中,有些争议商标与他的知名文学角色同名,比如以“舒客”为企业名称的某企业,有些争议商标与他的创造的角色名称相似,比如“舒客SUKO”铁路车辆转向架和“舒克天昆百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如果认定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挤占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则很可能会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宣告对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对于争议商标权利人来说,其所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后果可能是极其严重的。不仅其商标不能继续使用,还可能因为商标侵权行为而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定商标的使用是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通常会考虑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者的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因素。
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浅谈一下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商标界定问题。
争议商标与国外地理标志的中文翻译包括音译相同或相似,其使用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国外地理标志所示地区,则可能被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商标局认为“COGNAC”在中法两国均被认为是葡萄蒸馏酒产品原产地的地理标志,且具有一定的世界知名度。争议商标“康涅克”为前述地理标志的中文音译。由于,这两种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酒类商品,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康涅克”葡萄酒的原产地为法国“COGNAC”地区,但没有证据可证明该产品来源于法国。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此商标时有故意攀附“COGNAC”地理标志并误导相关消费者之嫌,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任航,李颖:“第16647402号“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对国外地理标志中文翻译的保护”,【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208/t20220831_21948.html】,(阅读时间:2023年5月7日)。]
争议商标权利人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自创且先于引证商标善意使用,则难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寻求与引证商标共存。“上海故事STORY OF shangh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12676248号‘上海故事STORY OF shangh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107/t20210720_921.html】,(阅读时间:2023年5月7日)。],争议商标“上海故事STORY OF shanghai及图”与引证商标“上海故事”相似且均用于服饰商品。争议商标权利人称争议商标属于自创且先于引证商标进行了善意使用,故要求商标局支持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引证商标共存。商标局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保护的是在市场上先于引证商标使用的,自创并善意使用的,虽未注册但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相关服饰商品的来源与品质造成混淆与误认。因此,商标局不支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主张,并进行了商标无效宣告。
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改动、拆分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将以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好待百”、“梦多加喱”商标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为“好待百”、“梦多加喱”,引证商标为“好待”、“百梦多”,两种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商品。商标局经过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知名度以及商标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文字上相近。引证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以及宣传,已经是咖喱产业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其注册并使用在被异议商标之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故意将被异议商标与“咖喱”商品进行改动、拆分注册之后组合使用之嫌,也可能有攀附引证商标国际知名度之意。若被异议商标被允许注册组合并用于与引证商标所注册的相同的指定商品,容易让相关公众对两种商品无法进行区分,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33838169号“好待百”、第33827187号“梦多加喱”商标异议案”,【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107/t20210720_916.html】,(阅读时间:2023年5月7日)。]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侵权行为地没有设立实体店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洋睿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案中,洋睿超市在其开设在江西的店铺门头使用了“物美平价超市”字样,被物美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到法院。再审法院认为,第一,标识“物美平价超市”中的“物美”二字属于显著识别部分,直到了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第二、物美公司及“物美”品牌在洋睿超市注册之前就已经在超市行业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物美”标识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两家公司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进而误认为洋睿超市的商品与物美公司之司存在某种联系。第三、虽然物美公司在侵权行为地并未设立任何的实体店或者机构,但是在目前网络如此发达的时代,“物美”品牌在侵权行为地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知名度和消费者。不能因为物美公司未在侵权行为地开设立实体店便认为“物美”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2022)最高法民再74号。] 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物美公司的主张。可见,在这个信息流通十分发达的时代,商标权利人要注意哪怕相同或者相似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同,只要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类别不同,若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也可能被商标局不予注册或者宣告商标无效。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芭比堂”动物医院与美泰有限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诉争商标为2015年申请注册的“芭比堂”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类别为第44类动物养殖、人工授精(替动物)、试管受精(替动物)、宠物清洁、兽医辅助。引证商标为美泰有限公司注册的“芭比BARBIE”商标,指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和第44类,此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两枚商标均可用于使用服务第44类;第二,“芭比堂”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芭比”与引证商标“BARBIE”呼叫相近;第三,“芭比”与“BARBIE”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芭比”能与“BARBIE”稳定对应;第四,虽然“BARBIE”主要用于第28类玩具商品,而“芭比堂”主要用于第44类宠物服务,“芭比堂”商标如获允许注册,其消费者可能混淆“芭比堂”与“芭比BARBIE”商标,进而认为两公司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某种联系,最终将侵犯到“芭比BARBIE”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再加上考虑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商标局的不予注册的决定。[ 崔依宁,“【结案信息】 当宠物医院‘芭比堂’遇上‘芭比娃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案信息】 当宠物医院“芭比堂”遇上“芭比娃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bjcourt.gov.cn)】,(阅读时间:2023年5月9日)。]

商标被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或者被法院判定商标侵权的情形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现在,我国经济发展这么快,类似以上几个案例的情形,在同一种或者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可能性也变得越来越大。商标权利人要注意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也要关注自己的商标是否侵犯到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1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 任航,李颖:“第16647402号“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对国外地理标志中文翻译的保护”,【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208/t20220831_21948.html】,(阅读时间:2023年5月7日)。
3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12676248号‘上海故事STORY OF shangh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107/t20210720_921.html】,(阅读时间:2023年5月7日)。
5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33838169号“好待百”、第33827187号“梦多加喱”商标异议案”,【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107/t20210720_916.html】,(阅读时间:2023年5月7日)。
7 (2022)最高法民再74号。
8 崔依宁,“【结案信息】 当宠物医院‘芭比堂’遇上‘芭比娃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案信息】 当宠物医院“芭比堂”遇上“芭比娃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bjcourt.gov.cn)】,(阅读时间:2023年5月9日)。

律师:唐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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