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相关问题浅析
一、公司IPO前原始股已经存在质押情况,是否会对公司IPO产生影响
参考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7月修正)》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
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答: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IPO时,对于股权的审查重点在于发行人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最近3年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没有变更。
当发行人的原始股存在质押时,应主要考虑质押人的股东身份,是否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则需要审慎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清偿能力和清偿意愿等情况,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即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对股权质押而言,不管债权人是通过将股权变现或以物抵债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均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甚至产生权属纠纷,影响股权权属的清晰和稳定。如果拟IPO企业存在上述问题,则可能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质押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会产生不符合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IPO 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也应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清偿能力和清偿意愿等情况进行审慎评估。
因现行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都有披露要求,企业IPO时对于发行人持股5%的股东审核也比较严格,故对于此部分股东存在质押情况,也应审慎评估。如为小股东则一般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另还需考虑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是发行人,还是发行人以外的人,若股东若为发行人债务进行股权质押,则理由较为正当,且发行人偿债能力通常较强,引发股权纠纷的可能性较小,股东如为其他债务人进行股权质押,则会因债务人偿债能力不明确等因素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上市后,限制流通股对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是否有影响,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
3、 深圳中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流通股对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无较大影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受让人应继续履行限售规定,且当事人应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当事人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便于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执行中主要内容如下表:
| 深圳中院的《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 上海金融法院的《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
变价方式 |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 |
财产处置参考价 | 由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方式;委托评估方式(需按顺序) | 评估价 |
处置保留价格 | 不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70% | 不低于评估价的70% |
再次处置价格 | 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 不得低于前次处置的保留价的80% |
变卖 | 第二次处置价格 | 一般不低于第二次处置的保留价,最低不低于评估价的50% |
以股抵债 | 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以上市公司股票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的,准许其自行交易,但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
程序 | 应当作出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及买受人,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托管的证券公司送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办理过户手续 | 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网络司法拍卖等强制变价措施处置股票成交或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在确认成交或确定抵偿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
具体程序:
1、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前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查明股票的性质,换言之,待强制执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属于限售流通股还是无限售流通股,以登记机构载明的为准。
2、上海金融确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无法达成一致限售流通股可选择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深圳中院限售流通股一般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3、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进行相应的公告及通知
4、进行第一次拍卖
5、第一次流拍的,需进行处置的,可以进行第二次拍卖
6、第二次流拍的,需进行处置的,进行变卖
7、任何一次处置失败的,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直接抵偿,网络司法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解除对标的股票的冻结,将标的股票退还被执行人。在相应的网站、报纸公告,并通知上市公司
8、中国证券结算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文件:执法人员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代码、类别、扣划数量及作价、申请执行人、证券账户号)、裁定书、拍卖成交相关文件材料(司法拍卖)、完税凭证(被执行人为个人)。
实习律师: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