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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典》新增有名合同——合伙合同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0-12 阅读量: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新增了四种有名合同,合伙合同作为新晋的一种,《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十七章对其设立、出资、表决、分配收益、解除、终止等进行了规定,第967条对合伙合同进行了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下面浅谈《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的异同,以及对合伙合同的建议。
在法律学术界中,合伙通常分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在司法实践中演变出来这样的裁判思路——以“是否登记”区分是否属于商事合伙,登记了的则判断为商事合伙,一般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未登记则视为民事合伙,一般适用《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对进行登记的有组织的合伙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而不登记的、不成立合伙企业、甚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民事合伙目前还缺乏相应规则规制,《民法典》新增的合伙合同篇章主要规范的是前述民事合伙合同,即规范那些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行为。
《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在出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收益分配、合伙份额转让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类似,主要区别为,《合伙企业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合伙,符合商事特别法的特征,在合伙出资方式、数额和履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较《民法典》详尽,对于企业的组织性有要求,且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企业合伙期限届满时合伙企业终止,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报酬,而《民法典》主要调整的为民事合伙,为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活动保留了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民事合伙的自由灵活度较商事合伙的高,除约定等情形外民事合伙的执行事务报酬、期限规定为不得请求报酬、视为不定期合伙,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转让财产、合伙人死亡后可否继承等规定则较商事合伙宽松,但相关规定较为抽象,实践中可能参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适用。
《民法典》对合伙合同予以“有名化”将帮助合伙人对合同的实质进行分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借贷或委托实为合伙”或者“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争议纠纷,《民法典》明确了合伙合同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同时指明了收益分配和债务清偿的方式,使人难以再假借其他合同的名义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民事合伙的主体最好在执行合伙事务之前,根据其实际情况,结合《民法典》的合伙合同篇章签订合同,为此,关于合伙合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
1.正确使用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几种典型合同应当懂得加以区分,如果约定的是向其出资但到期还本付息,未参与实际经营的,建议使用“借款合同”作为合同名称,如约定的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则建议使用“合伙合同”作为合同名称。 如果出资资金用于合伙企业,除签订合伙协议外应注意办理登记手续。
2.明确约定出资、收益分配及债务分担比例
《民法典》虽对合伙合同有一定指引,但为避免诉累风险,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收益分配、责任承担方式。
3.明确合伙人报酬请求权
商事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报酬,而民事合伙中执行事务原则上不得请求报酬,因此,对于民事合伙人来说,需注意在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伙人是否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若无约定 视为无报酬。
4.明确约定合伙合同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民事合伙原则上视为不定期合伙,故建议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即对期限予以明确。当事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终止的期限,并不因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而当然终止,因此,合伙人应当注意对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承接合伙资格等事项事先作好相应约定。
在法律学术界中,合伙通常分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在司法实践中演变出来这样的裁判思路——以“是否登记”区分是否属于商事合伙,登记了的则判断为商事合伙,一般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未登记则视为民事合伙,一般适用《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对进行登记的有组织的合伙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而不登记的、不成立合伙企业、甚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民事合伙目前还缺乏相应规则规制,《民法典》新增的合伙合同篇章主要规范的是前述民事合伙合同,即规范那些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行为。
《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在出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收益分配、合伙份额转让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类似,主要区别为,《合伙企业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合伙,符合商事特别法的特征,在合伙出资方式、数额和履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较《民法典》详尽,对于企业的组织性有要求,且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企业合伙期限届满时合伙企业终止,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报酬,而《民法典》主要调整的为民事合伙,为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活动保留了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民事合伙的自由灵活度较商事合伙的高,除约定等情形外民事合伙的执行事务报酬、期限规定为不得请求报酬、视为不定期合伙,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转让财产、合伙人死亡后可否继承等规定则较商事合伙宽松,但相关规定较为抽象,实践中可能参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适用。
《民法典》对合伙合同予以“有名化”将帮助合伙人对合同的实质进行分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借贷或委托实为合伙”或者“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争议纠纷,《民法典》明确了合伙合同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同时指明了收益分配和债务清偿的方式,使人难以再假借其他合同的名义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民事合伙的主体最好在执行合伙事务之前,根据其实际情况,结合《民法典》的合伙合同篇章签订合同,为此,关于合伙合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
1.正确使用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几种典型合同应当懂得加以区分,如果约定的是向其出资但到期还本付息,未参与实际经营的,建议使用“借款合同”作为合同名称,如约定的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则建议使用“合伙合同”作为合同名称。 如果出资资金用于合伙企业,除签订合伙协议外应注意办理登记手续。
2.明确约定出资、收益分配及债务分担比例
《民法典》虽对合伙合同有一定指引,但为避免诉累风险,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收益分配、责任承担方式。
3.明确合伙人报酬请求权
商事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报酬,而民事合伙中执行事务原则上不得请求报酬,因此,对于民事合伙人来说,需注意在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伙人是否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若无约定 视为无报酬。
4.明确约定合伙合同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民事合伙原则上视为不定期合伙,故建议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即对期限予以明确。当事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终止的期限,并不因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而当然终止,因此,合伙人应当注意对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承接合伙资格等事项事先作好相应约定。
5.关注合伙事务,及时行使合伙人权利
实践中常有合伙人只出资而未参与到合伙事务中,在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甚至于合伙期限届满时才确认收益或损失情况,届时才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不善或者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合伙人关注合伙事务,及时行使异议、监督、利益分配请求的权利等。
律师: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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