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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解除制度篇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8-14 阅读量: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制度作出的相应修订,据笔者梳理,此次合同解除制度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明确了解除权人权利的行使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此以前,合同一方陷入合同僵局时,当事人往往参照适用最高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关于“出卖人或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除斥期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解除认定,司法实践存在较大的争议。此次《民法典》明确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增设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具有随时解除权。
对于不定期的持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该规定对于诸如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借用等继续性合同类型,给予当事人根据客观情况摆脱合同僵局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同时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有效利用资源,减少财产浪费。
三、明确约定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主张合同解除的时点,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如何解除、何时解除,这对化解合同纠纷、维护民商事交易效率性要求至关重要,除了延续《九民会议纪要》之精神,认可违约方同时有权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之外,《民法典》更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为当事人顺利破解合同僵局提供了依据。
解除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就能够躺在权利的枕头上睡大觉,本次《民法典》对于平衡守约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交易的确定性、稳定性出发,对合同解除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化,将对实务中面临合同僵局的广泛民商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明确了解除权人权利的行使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此以前,合同一方陷入合同僵局时,当事人往往参照适用最高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关于“出卖人或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除斥期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解除认定,司法实践存在较大的争议。此次《民法典》明确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增设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具有随时解除权。
对于不定期的持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该规定对于诸如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借用等继续性合同类型,给予当事人根据客观情况摆脱合同僵局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同时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有效利用资源,减少财产浪费。
三、明确约定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主张合同解除的时点,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如何解除、何时解除,这对化解合同纠纷、维护民商事交易效率性要求至关重要,除了延续《九民会议纪要》之精神,认可违约方同时有权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之外,《民法典》更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为当事人顺利破解合同僵局提供了依据。
解除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就能够躺在权利的枕头上睡大觉,本次《民法典》对于平衡守约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交易的确定性、稳定性出发,对合同解除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化,将对实务中面临合同僵局的广泛民商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