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001-3005室
(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集荟 > 未命名
甲某与乙某借款合同纠纷评析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09 阅读量:

甲某与乙某借款合同纠纷评析

2014年2月,甲某与乙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某借给乙某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2015年12月28日,甲某再次与乙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某借款70万元给乙某,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乙某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共偿还款项21万元。后因乙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甲某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乙某表示“两次借款时签订的合同系空白合同,签订时并未约定利息,但自己无法证明”

法院观点:

甲某与乙某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乙某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条款有效,乙某应按照约定向甲某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1、随意签署空白合同,危害后果身不由己。

在本案中,乙某虽主张签署了空白合同,但是自己无法证明自己签署了空白合同,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合同中的利息条款有效。实践中,许多借款人为了一时借款的方便签署了空白合同,而对方若是修改了该合同,则证明空白合同曾经被修改的举证责任需由自己承担。殊不知,借款人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签署的合同是被修改过的,最终不得不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承担责任。建议签署合同时保留一份合同的原件,防止未来发生纠纷无法维权;同时也不能随意在纸上签署自己的姓名,防止被有心人利用。

2、借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因此对于乙某已经偿还的利息不得请求李某返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亦不予支持。

{include file="foot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