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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外包协议的案件讨论 On Labor Outsourcing Contract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4-01 阅读量:

 

案件事实

甲方(城管局下属的单位)与乙方(停车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外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某路段的3816个泊位交由乙方管理收费。协议确认每泊位每天的盈利为13元且一年按354天计算,则停车收费的年收益为1756.12万元(3816×13×354=1756.12万元),乙方的年成本为975.09万元。据此,停车收费的年利润为781.03万元,甲乙双方约定年利润中的百分之七十(546.72万元)归甲方所有,另外百分之三十(234.31万元)归乙方所有。依据协议,乙方应将年收益全数上交给甲方,甲方将成本返还给乙方并且给付乙方百分之三十的年利润,甲方留存百分之七十的利润,折合4.05元∕泊位∕天(546.72万元÷3816÷354=4.05)。后由于道路施工、交通管制等原因,可利用的泊位数量减少,停车收费的收益减少;由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增至1100元∕月(原标准为900元∕月),乙方工作人员中有三百余人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乙方的成本有所增加。出于上述原因,乙方向甲方主张核减泊位,甲方提出按照核减的泊位数从甲方留存的金额中返还乙方核减泊位的收益(按照4.05元∕泊位∕天计算)。对于人员的工资,甲方同意支付工资差额的百分之七十,即140元∕月∕人。乙方不认同甲方的处理办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这个案件,张主任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涉案协议是什么性质?

2、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3、协议包含几种法律关系?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律师们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问题一:

1、涉案协议为行政合同。甲方为城管局下属的单位,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乙方为公司法人,具体负责收费业务,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有区别,但在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可以参照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2、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不全是行政合同,比如行政机关出于购买办公用品而与卖家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民事合同。

3、行政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合同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法调整。

4、从合同形式上看,涉案合同为行政合同;从合同内容上看,合同中有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一般行政合同不涉及与对方分配利润的问题。

5、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泊位、固定的标准、固定的利润、固定的分配,从内容上看,一方在履行对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

结论:从合同主体看,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从合同内容看,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甲方把停车收费这一项行政管理行为以劳务外包的形式让渡给乙方,收费权是甲方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产生的,合同更适合定义为行政合同。

问题二:

1、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合法有效。

2、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3、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考虑行政主体的资格问题。行政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超越行政职权或未获取行政职权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4、行政合同的效力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四)订立方式。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

结论:涉案合同的主体是有权行政主体,合同主体没有越权;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此协议合法有效。

问题三:

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乙方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与停车第三方之间形成行政征收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有一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民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其次,订立合同的目的方面。行政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行政主体实现管理职能,双方订立合同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一致的。行政主体方是主动的,相对方则是被动的。而民事(经济)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双方都是积极主动的。

第三,意思表示不尽一致。民事(经济)合同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愿自主地选择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形式和行为的内容。依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但行政合同的相对人一方无权选择行政主体,它意志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主体的意志实现。在订立行政合同时,不能就意思表示做实质性变动,它的意思表示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

第四,在合同缔结、中止、终止、变更、解除、履行方面。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也即公益优先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或随着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而左右行政合同的任何程序,而行政相对人则无此权利。但民事(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的拘束力是一样的,谁也无权擅自改变合同的任何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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