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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讨论 On House Deal Contract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4-01 阅读量:

 

案件事实:

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为卖方,B为买方。A所卖房屋为精装修房屋,房屋买 卖合同于07年签订,约定08年10月30日交房,10月26日,A通知B交房,签署确认书,接收钥匙。 由于房屋装修部分有瑕疵,A方予以整改,直至2011年4月份房屋整改完毕B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 后B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约定交房之日至整改完毕之日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关于这个案件,张主任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 逾期交房概念与房屋不能交付是否属于同一概念?

2、 交房的标准,以什么作为交接的标志?

3、 武汉市对于交房有无特殊规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4、 房屋交付时有瑕疵,是否可以构成逾期交房?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律师们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何谦律师的意见:逾期交房的认定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合同约定条件,而本案合同明确约 定了收房时装修合格标准,而开发商未能实际履行该标准,因而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构成逾期 交房。

全星律师的意见:交房符不符合标准以合约和行政法规为准,不以购买方签字确认或者拿钥匙 为准,本案当事人是否能收房看房屋是否符合合约和行政强制性规定。 夏丽华律师意见:装修有问题并非不能交房的条件,只要买房同意交房,并实际完成交房就不 构成逾期交房。

朱琳律师意见:在上述案件中,该房屋为精装修房,精装修房的交房较之普通商品房,应符合 两方面的交房标准,即毛坯部分和精装修部分,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双方约定的条件。 既然预售合同对于装修部分的质量有约定,而开发商没有完成约定,交房不合格,应当承担逾期交 房的责任。

汪君律师意见:这个合同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和装修的复合合同,其中房屋建造并交付属于主给 付义务,而装修属于从给付义务,XX年XX月对方已经签收房屋,视为认可开放商的主给付义务, 已经完成房屋交付。 且合同上当事人约定,精装修部分并不影响房屋交付(具体内容我记不清楚了),所以开发商 并不构成逾期交付。

严昌龙律师意见:不构成逾期交房,因为房屋交付时房屋主体没有问题。 黄秋菊律师意见:买方已经签署确认书,确定收房,所以不构成逾期交房,至于装修整改,应 该存在另外一个装修合同法律关系。

蔡巍律师的意见:交房是否符合标准要看法定交房条件和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不能以单纯 的接收房屋为标准,要看合同中是否将装修问题列为交房条件。如所交房屋不符合法定或者合同约 定交房条件,则即便房屋已交付买房人,买房人收了钥匙,也可以主张逾期交房。相反,如所交房 屋符合法定标准,同时满足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则即便存在其他瑕疵,买房人也应按合同约定收 房,不收房亦不能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本案房屋装修和房屋主体一并均为合同标的,即卖 房人出卖的是已装修的房屋,而不是分开出售房屋主体和装修服务。则房屋和装修一体,均应按合 同约定内容履行,是否属于交付条件,也应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本案中装修部分并未列入交付条 件,而是以其他条款约定另行处理,则仅以装修部分有瑕疵拒绝收房,买受人不能就此追究出卖人 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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