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001-3005室
(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动态
浅谈实际施工人的特别保护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25 阅读量:


  2022年3月18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学习讲座如期举行,宋忠洋律师担任本次讲座主讲人,讲座围绕“实际施工人的特别保护”展开。


  宋律师首先介绍了实际施工人的由来及发展。实际施工人首次以法律概念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法释[2004]14号第26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社会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对实际施工人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由于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宋律师从实质内涵和表现形式方面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归纳总结。


  厘清基本概念后,宋律师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阐释。针对《民法典》、法释[2020]25号中对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宋律师介绍了在不同情形下对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价款方面的保护,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带领大家探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讲座最后,律所同仁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答疑解惑,受益良多。

律师:宋忠洋

{include file="foot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