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001-3005室
(T)027-83778578
(O)027-83778678
(E)zhangweilvshi@163.com
(F)027-85551909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动态
杨珺律师讲课新闻报道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02 阅读量:

  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学习系列讲座----《民法典》中财富管理传承相关的新制度解析

  2021年3月23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学习讲座。作为学习讲座的开篇之作,杨珺律师将法律规定与实务相结合,讲座内容详实,现场氛围热烈,律所各位同仁积极参与讨论,跳出法条本身的局限,发散思维,在探讨中加深对《民法典》的认识与理解。

  杨珺律师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民法典》首创的居住权制度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范围的变化、新增打印遗嘱及遗嘱信托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仅有6条,由于法条规定的过于概括,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大家在研读法条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疑问,如:居住权人能否将其居住的房屋出租?居住权及于房屋整体,还是可以就单个空间设置居住权?已抵押的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能否协商一致消灭居住权?对于这些问题大家各抒己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虽然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得出确切的答案,但通过讨论,加深了大家对居住权的认识,从简单的法条中探析更深层的问题。

 

  《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法条虽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及职责范围,但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能否成为遗产管理人还有待商榷。遗产管理人的公信力如何产生?遗产管理人代表被继承人处理相关事务时,有关机关是否认可遗产管理人地位?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可通过遗嘱的形式设立信托,本次《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设立遗嘱信托对于减少继承纠纷十分有利。杨珺律师结合“中国首例遗嘱信托案”介绍了遗嘱信托的设立及其运作模式,阐述了遗嘱信托作为财富传承方式的优势和可行性。

 

  本次学习讲座反响热烈,取得了良好的学习交流效果。

 

{include file="foot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