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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企业享受政府扶持、减免政策在实操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0 阅读量:

疫情下企业享受政府扶持、减免政策在实操中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20202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的文件,我市各中小企业可享受五大扶持、减免政策,企业在落实这些政策的实操中有以下问题需注意:

一、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免缴缓缴问题

  由于各企业用工情况不同,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自主用工。在此情况下,企业人事管理人员对外应主动跟

人社部门联系,核报在职人员社保的免缴申请;对内应汇同财务部门将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金额和单位缴纳金额分别列表,随附政策减免政策文件做好员工宣贯工作。依政府相关文件,此次社保免缴自2月起,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且只免征单位缴纳部分不减免个人缴纳部分。另外,对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保费用和公积金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缓缴6-12个月。注意!是缓缴,不是免缴!缓缴期后企业还是要足额补缴的。

2、企业用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仍要承担法律责

任,因此实际用工企业仍应积极与劳务派遣单位联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减、免、延的社保手续。具体督促工作应以书面通知函件(包括邮件、传真、EMS、微信、QQ)为妥,避免电话等不留痕迹的通知办法,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3、企业用工由代缴公司办理社保。在此情况下,企业与代缴公司

的代缴合同本身并不受劳动法保护,企业又不具备自己申请办理相关减、免、延社保手续的资格,因此企业应积极联系代缴公司协商代缴费用的支付问题。由于此次减免政策对已缴费用不存在退还现金的情况,只可以后期再行抵扣,因此企业需先行核算清楚员工的代缴费用金额与代缴公司商议如何按往期费用进行打折交纳。例如,企业往期每月需交纳50万元社保费,现在依政策只交员工部分,则只需交纳30%左右即15万元,那么双方达成协议五个月内均按往期的30%交费,待恢复正常后再统一核算多退少补。另外,同第2条中所述,应注意以书面形式督促代缴公司积极申报。

二、关于税收减免政策

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企业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享受减免外,

目前也可申请减免增值税,只缴纳营业税。另外,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均可停征。上述一系列税费政策均需与专管员联系后经申报核准也能享受。但需注意的是,企业中如存在未分配的股东利润,且股东为自然人的,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减免。

三、银行贷款的延期问题

企业的银行贷款存在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利息支付,一个是贷款

延期。目前金融系统尚未出台对应的政策实施细则,但已落实的是贷款问题均需企业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附详细还款计划报告,金融系统据计划报告的可行性来批准延长期限,一般延期为6-12个月。因此,企业目前阶级需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并做出复工计划,以便写出更有利的还款计划报告。

四、关于房屋租金减免问题

作为承租方对于所租用的国有资产房屋应积极提出书面申请,依

政策可享受3个月免租和6个月租金减半优惠。该申请仅需企业提出即生效,无需出租方批准,换言之此为承租方依政策所享有的权利。但反过来对出租方而言,此项减免即为承租方的权利承租方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承租方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未发出减免申请通知,出租方也无需自行减免。

五、关于企业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

企业应自行清理经营合同,对于尚在履行中的合同分情况处理:

1、一方履行行为不受疫情影响,应继续履行,如自行中止履行的

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书

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待复工后再行恢复履行。对于因中止履行而引发的其他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办法降低损失。无论是否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履行通知义务和商议解决办法是守约方必须有的行为,以此也可最大限度的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3、在疫情发生前就已发生延迟履行或违约行为的,并不因疫情而

得以免除违约责任。守约方应穷尽一切手段积极提出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注意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以上几点为个人的一点拙见,希望有助于企业抵抗疫情所带来的经营困难,供企业做决策参考。                张齐婉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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