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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设立抵押登记,贷款结清后银行等抵押权人不配合解除抵押该如何处理?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9-23 阅读量:

——浅析动产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登记机关之间相关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一、客户提问
“我购车采用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方式,跟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后把车抵押给了银行,并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车贷都还清了,但是银行故意拖延不配合我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车管所也拒绝在抵押权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为我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我该怎么办?”最近有客户提出这样的问题。
针对这样的纠纷,我所律师建议债务人(车辆所有人)可以以动产抵押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依据现行有效的《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债务人通过起诉司法程序证明已经将贷款结清,随之对银行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从而确认银行对于车辆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并作出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行为给付。

二、法律顾问单位的疑惑
“走起诉的司法程序专业性强,成本高时间长,而且执行起来也有一定风险。能不能单方持有《贷款结清证明》或相关证明要求登记机关直接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呢?作为登记机关能否主动便民服务审查证明主债权或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呢?”不少客户甚至我所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提出这样的疑问。
针对此实务中的痛点和疑问,需要从我国的行政、司法管辖的审查区别,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立法价值沿革,以及所有人、抵押权人、登记机关的权利义务界限谈起: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可以看出,若主债权债务消灭的,抵押权是当然随之消灭的。但主债权债务的消灭不仅可能涉及复杂的事实判断问题,更是专业的法律问题。车管所等抵押权登记机关作为仅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上并无对借贷关系进行判断做出裁判和司法确认的义务和资源,此种判断或确认也非其权利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举例来说,若债务人伪造贷款结清证明或者其他还款的流水等证据前来要求解除抵押登记,或者债务人实际上借新还旧,抵押权人依然需要抵押权存续,而登记机关未通知抵押权人仅依据旧债结清相关材料直接做出判断并予以注销,是很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的,也剥夺了其主张权利陈述申辩的救济机会。而司法程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送达、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中可能查账、对账,对主债权债务做充分的实质审查,最终法官的适用法律做出裁判,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做出对各方利益最大的保护。
2,可能有人会问,那对于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解除抵押,需要债务人提起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相当被动呀。其实不然:首先,抵押权人滥用权力不配合办理抵押权解除手续,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次,若胜诉的话,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和取证等费用,都可以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再者,往往一旦提起诉讼甚至仅仅发达律师函,对方很可能就予以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以和解、调解等方式结案。走完整个诉讼程序的情况不多。
3,其实我国立法对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保护力度差异是有价值取向的沿革变迁的。
依据现行有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可以看出,现行有效的《物权法》更加保护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造成了债务人“求着”抵押权人办理解除抵押的现实状况,否则无法流转。这与我国之前长期存在的债务人赖账普遍,“老赖”横行,债权人抵押权人较为弱势有关。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地位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律实践中债权人、抵押权人滥用权力,流质流押,久拖不解押的情况较多。因此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较大改变: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可以看出,此次立法更加鼓励交易,并且价值上更加偏向保护所有权人交易流转的自由,对抵押权人仅有“通知”义务即可。

三、未来实践展望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此种情况将得到较大改善。届时,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处等抵押登记行政机关很可能会依据新的法律规定修改抵押登记办理、解除业务流程。不解除抵押仍可进行流转交易,对抵押权人仅“通知”即可,且抵押权人若不同意转让须举证转让可能损害其利益。《民法典》此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重大改变将大大改善实务中抵押权人滥用权力的情形,提高交易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肖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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