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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讨论 On House Lease Contract
来源: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4-01 阅读量: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意向8年。次年增加承租面积又签订补充协议,租期延后三个月。原合同期满三个月后,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其腾退房屋,赔偿占费;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未到期损失,消防封门损失及装修残值损失。

本所律师4人一组分别代表原告方和被告方展开了讨论,下面就讨论内容总结如下:

1.关于租赁合同的性质:诺成性合同 原告方观点: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合同的关系,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应符合主合同的约定。延长的租赁期只是针对增加的承租面积而非原合同中的租赁标的物。主合同到期前原告已履 行了通知义务,期满后被告应当返还租赁房屋。被告答辩:①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同时也约定意向8年,主观上被告有理由相信口头约定的效力。因为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②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效力,而非主从合同的关系,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间本身也是对原合同意向 8年的一种补强。

2.关于侵权违约的问题 原告方观点:既然合同期限届满,说明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责任,对于被告仍然占有租 赁物不退还,则构成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方答辩: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届满,原告方违约

3.关于装修补偿的问题 原告方观点:装修残值的损失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的装修无从考察,没有赔偿的合理依据,且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装修残值的合理性。 被告答辩:原合同租赁期限意向8年,装修标准也是按照8年的使用期来配置的。现原告终止 履行合同,应对装修残值的损失予以赔偿。

4.关于消防封门的损失 原告方观点:对于消防封门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已作出赔偿并给付相应价款。 被告方答辩: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时应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而造成损失的 应由出租方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只赔偿了两天的封门损失,事实上是造成被告7天的封门损失。

评析:

通过本次案件讨论,参与讨论律师再次巩固学习了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点,这有 助于律师在以后签订合同、审核合同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 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 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 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 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 还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 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 告成立。 律师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将合同 内容约定具体化,出现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救济,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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